纠纷类型分为哪几种_十一个调解纠纷类型
有很多开办公司和经营公司的人士在经营管理公司中出现了问题,也不知道自己面临的问题是个什么问题,遇到的纠纷是什么类型的纠纷。因此,经营管理公司的人士应当明白哪些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这样当遇到与公司相关的纠纷时,就知道应当怎样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是指在公司的设立、治理、经营中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归纳,主要包括25种纠纷类型: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的有无以及股权持有比例、股权数额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此外,如果股东的股权在其他人代持的情况下,如果想要向公司确认自己的真实股东身份时发生的纠纷也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经营中经常遇到的纠纷,遇到纠纷后可以由相关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或持股数量以及股东的地址等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认为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其股东信息或者记载的信息不全或者错误时要求公司正确记载,与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东获得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的证明,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因此,股东如果发现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自己的股东信息记载不全、记载错误或者没有记载时,应当要求公司正确记载,当公司拒绝时应当向法院以“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正确记载自己的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等信息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没有登记的,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公司股东发现自己的信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时,有权要求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修改。特别是在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的时候,更加容易出现信息没有被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中的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自己的信息到公司登记机关去进行登记或者修改登记。如果公司不配合的话,可以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四、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是公司在设立或者增资扩股时,股东向公司实缴或者认缴出资额或者交付财产给公司的行为。股东出资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股东应当按照协议或者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如果公司股东不能按时缴纳出资就会与公司或与其他股东之间产生纠纷,这时的纠纷就属于股东出资纠纷。产生股东出资纠纷后,一般是公司要求股东完成出资义务。此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有权以“股东出资纠纷”为案由到法院去提起诉讼。五、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公司在成立后,为了扩大公司的规模,就会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有权购买的对象一般是公司的老的股东,也有可能是向股东以外的人发行新股。此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中就可能产生纠纷。此时的纠纷有可能是股东或者公司之外的其他人认为自己享有公司的股权而与公司产生的纠纷,也有可能是因行使优先认股权而产生的纠纷。这两种类型的纠纷都属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六、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不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就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情况的。股东的知情权主要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公司信息。如果公司阻止股东对公司相关资料的查询,妨害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就可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公司配合股东查询公司相关信息,行使股东的知情权。七、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是指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对公司经营相关的决议,此时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投反对票的股东之所以对股东会某项决议投反对票,是因为该项决议的通过实施可能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此此时异议股东产生了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的权利。公司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八、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两种情形。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较多,具体的纠纷类型大致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纠纷等。股东或者购买了其他股东股权的人士如果遇到了这些纠纷,就可以“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到法院起诉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九、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是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股东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此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些决议的效力,或者请求法院撤销这些决议。此类纠纷就是公司决议纠纷。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对于内容瑕疵,股东可以提起确认效力的诉讼,对于程序瑕疵,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撤销决议。所以公司决议纠纷又分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十、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是指创办公司的过程,创立公司人叫做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了创立公司,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创立公司作物质和场地上的准备,因此可能签订筹集资金的合同、征用场地、购买设备及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发起人在对外签订合同后,如果产生纠纷,这些纠纷就属于公司设立纠纷。根据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合同相对方就可能以发起人、公司或发起人与公司一起为被告提起诉讼。十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在营业过程中,应当有: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等证照及物品。对于经营特殊行业的公司而言,还必须拥有特许的证件执照等。公司证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但是公司也是由人来经营的,因此公司证照一般由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当公司的这些人员发生变化时,原持有证照的人员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不交出证照,因此就产生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有时,公司的证照还有可能被公司外的人员持有。出现了公司的证照被有关人员拒绝返还的情况时,公司就可以提起诉讼,起诉拒不返还证照的人员将证照返还给公司,此时的纠纷就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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