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_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2022-06-26 13:03:33 / 法律援助 / 阅读

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中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

首先要清楚,互相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在伤害案件中,相互斗殴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之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侵害的意图,因此,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方打你,你就还手打对方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处理实践中,一般视为你们双方都在积极追求损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权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通常会被视为互相殴打,而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实践中,如果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把对方打成了轻伤以上的伤情将会面临刑事处罚!除非是对方拿刀,棍棒等严重威胁自己一方的生命安全的,或者对方已经不再攻击,你还继续殴打对方,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之所以实践中如此操作还是国家不鼓励采取私力救济,即靠自己来解决,而是要求助于公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除非是已经到了严重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了,才鼓励你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人们群众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使得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20条规定的特别防卫权。

正当防卫

普通正当防卫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之前昆山龙哥持刀伤人被反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之前处理正当防卫,很难操作,一律不认定的情况很常见,引起人们的很多批评。针对该事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针对具体案件,结合其案件查明的事实,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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