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是指什么_财产性收入包括的内容了解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本次《意见》第十条提出,“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具体包括研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国企混改中员工持股、深化金融改革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这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自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首次被公众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本形成,劳动以外生产要素分配的份额有所增长,但财产性收入占比依然较低。有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比重不到3%。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因此,能否持续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自然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问题的关键是,究竟如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首先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从《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到《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他收益受法律保护”,我国多项法律制度确认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依法获得保护。不过,从实践看,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拆迁、征地以及居民投资中,时不时出现有悖于财产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的现象,显然不利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本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旨在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比如,本次《意见》提出的“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被认为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预期。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还要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以增加民众投资渠道,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收益等。
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显然有利于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一方面,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让资本市场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深化国企改革,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让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要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利于让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既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又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千方百计提高城乡居民收入过程中,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深化改革,多渠道增加财产性收入,为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