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文_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

2023-03-04 06:01:55 / 法律法规 / 阅读
发包人(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全称):

发包人、总承包商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承包人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目的

1.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提前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缺陷;

1.2、在房屋交付期间,降低业主投诉率,减少因工程维修给发包人、承包人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

1.3、在质量保修期内,及时高效地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全面提升业主满意度;

1.4、提升发包人、总承包商的企业及产品品牌形象,达到双赢;

2.质量控制目标

2.1、项目集中交付后6个月内,实际交付户数的质量缺陷投诉率符合以下要求:

2.1.1 墙体开裂投诉率<0.1条/每户的投诉率;

2.1.2门窗投诉率<0.4条/每户的投诉率;

2.1.3装饰投诉率<0.5条/每户的投诉率;

2.1.4电气投诉率<0.2条/每户的投诉率;

2.1.5给排水投诉率<0.3条/每户的投诉率;

2.1.6渗漏投诉率<0.02条/每户的投诉率;

2.1.7总投诉率<1.5条/每户的投诉率。

(若达不到上述标准,总承包商须按下列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条/每户≤总投诉率<4条/每户,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4条/每户≤总投诉率<10条/每户,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投诉率>10条/每户,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2、工程集中交付后6个月,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必须达到100%。否则,总承包商须按下列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0%≤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100%,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80%≤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90%,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0万元;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80%,总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100万元,并限期30内整改。同时,发包人保留单独请第三方施工单位代为施工的权利,全部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商来承担。

2.3、工程集中交付后5个月后30日内,总承包商须根据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公司提出的工程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维修。整改完成后,应向发包人、本项目物业公司申报《整改验收单》,发包人、物业公司自收到《整改验收单》后,原则上 7 日内组织完成验收签确,最终确定工程集中交付后6个月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

3.保修期限

自本工程集中交付后180日历天起计算,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保修协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其中:

3.1、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2、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工程项目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 5 年;

3.3、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3.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3.5、供热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 2 个供冷期;

3.6、室外道路、地下污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年;

3.7、其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得少于 2 年。如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总承包商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承诺的本工程任何一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前述期限的,则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

4.保修范围和保修费用

4.1、保修责任范围:除业主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外,总承包商的质量保修责任包括其自行施工的工程及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如有任何质量问题,包括影响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由总承包商承担维修。

4.2、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维修事项,应由总承包商免费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总承包商维修不及时或拒绝维修的,发包人在告知总承包商后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在总承包商质保金中扣除。

4.3、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部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总承包商免费返修范围,总承包商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

4.4、由于总承包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总承包商无条件承担。总承包商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引发的损失也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另有索赔要求,则总承包商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总承包商与本项目物业使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通知总承包商,并将总承包商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总承包商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

5.保修处理时限

5.1、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抢修情况,总承包商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 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6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其他紧急抢修事故的,总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保修事项,总承包商须在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2 日(48 小时)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发生维修事项,发包人以短信、微信、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必须在 30 分钟内已以短信、微信、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回复。如总承包商未在上述时间内以短信、微信、邮件和电话形式最终确认,则视为总承包商同意由发包人自行处理。

5.2、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总承包商同意由发包人自行处理。发包人在上述事项发生后 2日内,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总承包商提供的通讯联系方式告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任何主张。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处理,处理结果由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无需经由总承包商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总承包商)。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总承包商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

5.3、总承包商承诺:无论以上质量问题属总承包商、发包人、本项目物业使用人责任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均遵守上述保修处理时限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总承包商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总承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6.质量保证金

6.1、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 5%。

6.2、在本工程质保期满前 30 天内,总承包商须根据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公司提出的工程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维修。整改完成后,应向发包人、本项目物业公司申报《整改验收单》,发包人、物业公司自收到《整改验收单》后,组织总承包商共同验收,同时排查住户投诉问题,所有整改维修均合格后, 7日内完成验收签确,作为质保金支付的依据。验收后(质保期满或整改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的较晚完成时间)总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发包人将根据承包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限时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完成后 15 天内支付剩余的相关质保金。

6.3、质量保修金在满足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后,在发包人信息系统审批完成后,由发包人支付,不支付利息。

6.3.1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进入保修期后满两年,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发包人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保修金总额的 50%(无息);

2)进入保修期后满五年,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并且总承包商获得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发包人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剩余全部保修金。

7.维修质量的违约责任

7.1、维修工作完成后,总承包商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7.2、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总承包商改正,并有权每次要求总承包商承担人民币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总承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造成的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或从其他应付总承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要求总承包商承担(包括从其他应付总承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总承包商追偿)。

7.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

a:总承包商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总承包商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未赶到现场;

c:总承包商超过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发包人报告;

d:总承包商对同一位置或工程项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e:因总承包商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强烈投诉的。

7.3、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因总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而发起诉讼时,发包人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及时协调物业使用人撤诉,如总承包商不予积极配合,发包人将按照判决或调解金额支付物业使用人,同时发包人按照每发生一次诉讼案件扣除总承包商10万元作为违约金。

7.4、如发包人通知总承包商维修后,总承包商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达不到标准,给发包人及物业使用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发包人有权提起诉讼扣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足时,扣除总承包商本项目或其他项目工程款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违约金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总承包商,无需征得总承包商意见,发包人可直接从总承包商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

7.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总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向发包人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总承包商实施保修。

8.总承包商维修安排

8.1、在项目集中交付后6个月内,总承包商必须委派一名全权代表在项目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总承包商在发包人通知后 2 日内予以更换。总承包商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通讯地址:×××××××××

邮箱:

电话/手机:传真: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总承包商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总承包商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商承担。

8.2、无论维修项目多少,总承包商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8.3、总承包商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服从发包人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总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9.其他事项

9.1、对于发生“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情况,发包人有权请总承包商有偿维修,总承包商需按照本保修协议约定积极维修,不得推托。

9.2、发包人有权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本保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商对此不持异议。

9.3、本保修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9.4、本保修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总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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