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是什么_辽宁省调整工资细则

2023-03-23 20:35:47 / 法律法规 / 阅读

随着沈阳按下暂停键,除保障民生的产业,其余的商业主体,都开始了居家办公的“停工停产”模式。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这是沈阳第二次面临“停工停产”,疫情期间劳动者的保障问题,又一次浮出水面,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工资支付问题。根据疫情不能上班的群体类型,我从两类为大家分析解读一下:

第一类是政府依法予以的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简称“限制性期间”)的限制性群体,包含: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须按正常劳动工资标准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具体来讲,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界定,企业依法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按隔离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隔离期满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病假工资。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910元*80%=1528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并且,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期期满后或政府采取的措施结束日,属于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类是受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或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是1910元/月);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规定,劳动者待岗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910元*70%=1337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下面我就这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分别给予解答——

1、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企业,如何缓解用工、生产经营压力?

答:(1)优先享受年假:劳动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正常出勤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优先享受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应休带薪年假休息,支付正常劳动工资标准。企业应当精准核定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假天数,给予书面确认。

(2)优先存工补休:如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未能补休,且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天数,企业可以书面告知安排优先补休,正常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企业规章规定有各种福利休假的,可以优先书面告知安排休假,按其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3)协商劳动报酬:可以选择按照措施受限前工资标准支付、按照正常的劳动工资标准支付,协商支付固定部分的工资标准,个人因素导致受限的可以协商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职工待岗生活费标准;劳动者正在处于休假期间尚未期满的,执行原休假性质规定的待遇,发生与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重叠期间按原休假性质的待遇处理。

2、如果劳动者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到岗出勤,是否需要开具疫情影响证明?

答:劳动者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如实向企业提供真实因素的证据。企业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1)劳动者如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休假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2)劳动者违反国家地方疫情防控规定,被给予限制人身自由处置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

企业应当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示告知劳动者遵纪守法,纯属因个人行为导致受限不能出勤履职的,按事假处理。

疫情影响是指:包含上述四种人在两个限制性期间以外的,政府社区强制性采取的社区封闭、居家隔离、交通封闭等因素。要谨慎排除劳动者自我恐惧心理或非善意的借口性导致自我居家隔离或其他缺勤情形。

3、疫情期间公司要求劳动者返岗遭到拒绝,公司可否对劳动者作违纪处理?

答:应区别时间段及理由进行处理。

(1)可以强制加班的情形: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国家及地方政府未宣布该期间仍为紧急措施期间,或者属于必须复工(必须加班)企业,有权要求没有发生疫情感染与传播危险的劳动者返岗,此类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不能强制加班的情形:

①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属于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

②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一般企业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如果不属于必须复工、必须加班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复工,劳动者在此期间拒绝返岗,不构成违纪。

4、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1)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或休息休假条款。但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报酬金额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可与职工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注意待岗期间应向待岗职工支付符合标准的生活费。

(3)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工作方式。采用远程在家办公方式,由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4)变更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等民主协商形式进行集体协商或通过个体协商方式变更劳动合同。

5、因疫情致企业经营困难,可否变更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答:(1)关于合同变更

依据当前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产生变更的效果。

(2)关于合同解除

①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②约定解除:合同当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且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可以适用通知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③法定解除。根据合同履行内容及履行情况,“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可以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解除。但对于所产生的损失,亦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6、外地回沈返岗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根据目前规定,流动人群自我隔离观察期为14天或14+7。企业应合理安排外地(非封锁区域)返沈人员的具体返回时间,防止因隔离观察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排,并防止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争议。企业可采取调休、休带薪年假或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办公。

7、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绩效工资/奖金如何发放?

答:根据企业绩效工资/奖金的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建议该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对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特殊状态等情势的专门性规定及应急性措施。注意规章制度的生效程序。

8、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因生产需要还可以安排职工加班。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9、年休假、医疗期、探亲假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1)年休假应当顺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医疗期不顺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探亲假不顺延,其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因此,企业有劳动者存在多假重叠情况的,应计算好劳动者的到假时间,明确工资及各项待遇的执行。

10、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11、劳动者在上班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分两种情况:(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工伤。

(2)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是工伤。除非其他人员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感染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自初次就诊时间起算)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12、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情形。

13、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15、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构成犯罪?所在单位知情不举是否构成犯罪?

答:(1)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措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企业知情不举属于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负有向有关机构通报本单位劳动者患病情况的义务;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当下,只有通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互相理解、互相协助、齐力同心,随着疫情的缓解,我们沈阳的经济才能更快复苏、更快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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