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分配法律规定_不尽赡养义务抚恤金分配案例
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对于抚恤金的分配,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院会在均等分配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关系,以及对无经济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抚养人进行照顾,适当多分。裁判要旨: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民申499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可以在死者近亲属间理性的道德的进行分配。关于如何确定抚恤金的分配数额,目前并没有固定模式的法律规定,原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平均份额的基础上,考量家庭成员与死者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后,认定对再审申请人略多于他人安抚份额并无不妥,分配数额在合法裁量范围。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冀民申695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属于相关权利人共有,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原审已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照顾死者及在死者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尽了赡养义务,并在抚恤金分配时给予多分,原审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亦属于死者家属的范畴,原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申请人亦应分得部分抚恤金,处理并无不当。经审查,原审对返还抚恤金责任的承担,处理并无不当。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冀01民终1246号本院认为,关于抚恤金的分割问题。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死者被抚养人的经济补偿,特别是用来救济依靠死者生前抚养且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本案中子女均系成年人,已无需王某抚养,王某的唯一被抚养人妻子已逾80岁且无劳动能力、体弱多病,故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应以王某妻子多分为宜,王某妻子二审主张其应分得抚恤金的40%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剩余抚恤金由王某子女平均分割。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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