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法律规定_民法典关于房产分割
结婚后配偶意外死亡,遗产如何分配?作者/李娟律师【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曹某生前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 2019年8月12日,曹某在公司参加职工篮球比赛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贾某系曹某之妻,二人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何某系曹某之母,曹某无其他继承人。曹某去世后,某公司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3.89万元,护理费80万元;贾某、何某慰问金各10万元。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基金核定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已转入某公司账户内。某公司已将以上所有款项支付至曹某之母何某的账户。曹某去世时遗留的财产主要有:婚前全款购得现房两套,其名下存款84863元,轿车一辆;养老金账户余额119512.84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1338.67元,企业年金及激励账户余额129169.09元。曹某之妻贾某与曹某之母何某就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分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贾某与何某各分配50%;曹某的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律师解读】(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当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物质补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亦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应考虑当事人对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两个原则进行分配。(二)本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的原则及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及的遗产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二、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三、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今后生活来源和保障因素。曹某是何某独生子,何某丈夫去世后,无论生活上、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母子二人联系紧密且深度依赖;何某年老体弱,身体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曹某生前唯一供养的亲属,在曹某死后,老无所依,只能通过遗留的财产保障生活和医疗所需。贾某与被继承人曹某领取结婚证仅69天,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且,贾某从事较好的职业,有优渥的收入保障,且年纪尚轻,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受伤害可以被新的生活治愈,贾某对曹某遗留财产的需求和依赖程度相对不高。(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之母何某将曹某抚养长大,付出良多,年过花甲痛失独子,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之妻贾某与曹某结婚仅69天,突发意外,失去丈夫,亦令人惋惜,但是,其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短,未能和被继承人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少于作为母亲的何某,故应当少分。结合本案何某对曹某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曹某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法院酌定遗产按贾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的分配比例,于法有据,也更普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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