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_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2020年是新个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汇算清缴年份,在今年的汇缴申报中,大家都是第一次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但每个项目都用足用对,既充分享受了国家税收优惠红利,又很好地遵守了税收法律法规,你是不是做到了呢?
一、个税基础知识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个税申报的。这款简单好用的APP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首页显眼位置就有“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这一项,点进去可以看到包括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六个项目。在逐个了解这些项目前,我们先了解一些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知识。
(一)我国新个税法对个人所得的分类
我国新个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了三大类九小项,如下图。这三大类所得各具特色,适用的征税方式和计税方法也不相同。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大类,通常都由支付人承担扣缴义务,先扣一笔税进行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由自然人纳税人对上一年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按特定公式计算全年综合所得应税所得额,就像“年终结帐”,依据最终计算的结果和之前预缴的情况多退少补。
•经营所得——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所得,还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工薪族”一般没有此类所得。经营所得也是按年计税,但计算公式与综合所得不同,也需预缴,汇算清缴期是次年3月31日前。
•分类所得——打个不严谨但易理解的比方,综合所得像“打工所得”,经营所得像“老板所得”,分类所得就是“资本或运气所得”,包含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个税法对分类所得的处理通常是“一把一利索”,在实际发生时按次纳税。
(二)专项附加扣除在个税计算中的位置
综合所得需要在“年终结账”时汇算清缴,按特定公式计算最终应纳税额。“专项附加扣除”就是综合所得计税公式中的一环。这个公式如下所示
因此,充分准确地适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以有效减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
二、逐项了解六大专项附加扣除
上图是个人所得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截屏。六大项目整齐排列,涵盖了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几个方面。我们将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为依据,结合税局个税百问百答相关内容,帮助大家逐一了解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抚养子女的,从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到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均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扣除额。
1.扣除额度和方式上,每个孩子1000,孩子数量不设上限。每个孩子的1000的额度有两种扣法,第一种是由一名监护人扣1000,第二种是由两名监护人各扣500,扣除方法自行选择,一旦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有多个孩子的家庭注意,每个孩子的扣除方式是可以独立选择的,例如二胎家庭可以选择爸爸扣1500,妈妈扣500。
针对家庭而言,具体怎么选择扣除方法更合理呢?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通常年收入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因此由父母中年收入明显更高的一方扣除通常更为节税。但如果双方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差别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需要具体分析扣除额的变动是否会造成一方税率跳档的情况,合理分配家庭扣除额度。
2.扣除主体上,可享受扣除的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父母之外承担法定监护义务的人都可以享受该项扣除。总体原则是,一个孩子对应的扣除主体不能超两人,额度不能超1000。
3.扣除时间上,虽然扣除项目叫做子女教育,但并不需要等孩子上幼儿园,在孩子满3周岁的当月即可开始享受扣除,直至其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如果父母一直供到孩子全日制的博士毕业,估计可享受扣除30年。同时,扣除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例如孩子高中升大学的暑假,父母也可继续享受扣除。
4.针对留学,孩子在中国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也可以享受扣除,应当保存好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的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本身概念广泛,区别于全日制学校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教育,包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范围比较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这个主要认学籍或考籍的建档;二是在中国境内取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这个就认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的扣除强调“中国境内”,不同于子女教育中留学也可扣的规定,在国外参加继续教育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享受扣除。
1.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此类扣除认学籍,个人参加自学考试、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只要教育部门或所读学校为其建立了考籍或学籍档案的,就可以享受扣除。
(2)扣除额度和期间,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一年可扣48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如果48个月内因故休学且保留学籍,或者施教机构放寒暑假,仍然可连续计算扣除期限享受每月扣除。
(3)扣除主体。继续教育主要面向成人,通常是由本人享受扣除。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
2.在中国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
(1)此类扣除认证书,要在实际取得证书的当年申报扣除,而不是考试通过的年份。
(2)哪些证书可以享受扣除,可在国家人社部网站查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0年该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81项。
3.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接受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又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这两项扣除是可叠加享受,当年可扣除4800+3600=8400元。但注意每一项内不可多次叠加扣除,如果48个月内接受了两个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或者同一年内取得了多个证,都只能按一个扣,建议学霸们匀着点学习和考试。
(三)大病医疗
大病医疗扣除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下面分段解读该项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的纳税年度和公历年度是重合的,一个纳税年度就是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到医药费用的支出,以医药费用结算单据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如果是2019年年底住院,2020年年初出院并结算费用,该医疗费用属于2020年的支出,应当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注意,六项扣除中,其它五项都可以提前填好在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扣除,而大病医疗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
2.“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是指被列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支出。一些不属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例如牙齿矫正、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支出不可以享受扣除。
3.“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表明能扣除的支出一定是个人自行负担的部分,如果属于医保已经报销的部分,是不可以扣除的。另外还有“累计超过15000元”的条件,可对比保险中的免赔额来理解,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的,才可享受此项扣除,未超过的需自行负担。同时注意有“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的上限规定,大病医疗支出项目每人最多可享受8万元扣除额。
4.大病医疗的扣除规则看似复杂,实际填报并不难。在税务和医保部门的合作下,纳税人可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可以直接查询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非常便捷。
5.扣除主体方面,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成年子女的不可由其父母扣除,老人的也不可由子女扣除。夫妻双方都发生大病医疗保险支出的,可以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
6.该项扣除是认医保,不认医院,所以即使住私立医院,只要是纳入医保结算系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支出,也可以享受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利息项目中,房贷可以是商贷也可以是公积金贷,但一定要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如何认定首套,个税上是看银行给的贷款利率是否属于首套利率,而不看个人名下登记了登记了几套房产。金融机构的房贷利率政策是变动的,例如人民银行2014年某文件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仍可执行首套政策,这就叫“认贷不认房”。该项税收扣除政策,也属于“认贷不认房”。必要时可与贷款金融机构沟通确认是否属于首套利率。
2.扣除期限和额度。扣除期限是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扣除额度是每月1000元。
3.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税局的问答中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申报过一套住房贷款信息,就再也不能申报第二套信息了,该套房屋是长期还贷且用足了20年的房贷利息扣除也好,还是短期出售仅享受了1年的房贷利息向扣除也好,都不予考虑。该项规定对于置换房子的人群很不友好,所以纳税人在填报这个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确认是会长期还款而不会短期结清的房贷,再进行此项申报。
4.扣除主体
(1)单身人士自己供房自己扣除。已婚人士婚后购房的,可以选由夫妻中的一方扣除每月的1000元,但不可以像子女教育一样平均拆分,选定夫妻一方扣除的,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比较复杂的情形是先单身后结婚,夫妻双方婚前都供着房且都申报了这项扣除,那就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是选定其中一方每月扣1000,第二种是夫妻各自继续扣自己那套房的贷款,但每人每月扣500,选定方案后也是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的,产权证和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该项扣除由主贷款人享受,父母和子女不能同时享受。
(五)住房租金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才可以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任职受雇的城市,如果被公司外派发生实际工作城市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以实际工作城市为“主要工作城市”。如果是无受雇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以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为“主要工作城市”。有些纳税人工作地点流动性很强,一年内会在多个城市工作和租房,如实申报即可,税法允许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时间段分城市申报住房租金扣除。
2.认定“主要工作城市”对住房租金的扣除金额有直接影响。不像其他项目扣除额度标准唯一,住房租金在扣除额度上分了三个档位,如下图所示,不同的城市对应了不同的扣除额度。
3.“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除了准确界定“主要工作城市”外,还需准确理解“没有自由住房”的概念。城市的范围应当理解为该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所以在市中心租房但远郊有房的,并不能享受租金扣除。同时,对已婚人士而言,有没有房要以家庭为单位判断,配偶在该城市有房的也算自己有房,不能以房产证上的署名判断个人是否有房。
4.扣除主体。夫妻双方异地工作的,如果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可以各自享受该项扣除。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即使租了两套房,也只能选择由一方扣除。另外还要注意,租金扣除强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所以签订租房合同时候最好夫妻双方都签,可以灵活确定享受扣除的一方。
5.扣除期限为实际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同与住房紧密关联的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是相互排斥的。任何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这两项扣除。
7.住房租金扣除的关键因素,认“城市”、认“自有住房”,还认“租赁合同”和“租金的实际支付”。因此,在合租住房情形下,只要承租人都与出租人签订了规范的租房合同,可根据城市对应的扣除标准各自享受全额的扣除。租赁的是公租房、公司员工宿舍等,只要是支付租金并符合住房租金扣除其他条件的,都可以扣除。
(六)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是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最简单的一项。年满60周岁的老人,可以为承担其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在子女均已去世情况下为承担其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带来扣除额度。
1.扣除额度上,一对老人或者一个老人,扣除额度总额都是每月2000元,不像子女教育按个数递增,所有享受赡养老人扣除的,扣除额度都是2000,区别在于有几个子女分摊这2000元。
2.独生子女可以独享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注意双胞胎不能算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就需要分摊一下,分摊有如下规则:(1)分摊比例可以由老人指定,也可以由子女们约定,或者直接平均分摊,指定或约定特殊比例的,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且老人的指定优先于子女们的约定,确定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无论何种方式确定分摊比例,每个子女分摊到的额度最高都不能超过1000元。
3. 扣除期限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注意起始按月算,但终止放宽到了年末。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一些知识点,个税的改革是我国税制进步的体现,开始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个税,显得更加公平合理,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的税收优惠红利。希望大家合理合法地用好这些扣除,但千万不要轻信网上各种退税攻略而进行虚假的申报,我国税法规定恶意逃税会面临50%到5倍金额的罚款,严重的还会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