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_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经调解组织调解,如果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署调解协议。那么,调解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下面,笔者为您详细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根据该条的规定,调解协议书的生效,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还要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此点当事人应予注意。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不是当场履行的,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但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可见,调解协议书无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采取其他法律途径比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外,对于部分调解协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据此申请支付令不成,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无需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还具有其他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中断申请仲裁时效的效力自申请调解之日起,至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中断,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一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2.作为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作出裁决或判决。司法实务中,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裁决或判决的结果,这其中体现了权利处分原则,即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属于处分了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后续的仲裁及诉讼中,依然对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予以尊重。所以签订调解协议处分自身权利时,应慎重考虑,同时可依法将调解协议“升级”,使之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从而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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