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什么意思_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录
一、托收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托收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是出口方(卖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买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二、托收的种类
在托收方式下,依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光票托收的汇票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对于即期汇票,代收行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并要求付款。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则先要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光票托收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只用于样品费、佣金、货款尾数等的结算。
2.跟单托收
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简称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承兑交单(简称D/A)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注意】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三、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又称出票人,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也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2)付款人是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3)托收行是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
(4)代收行是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理托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
【注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③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④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若买方不付款,代收行不能对其起诉,只负责将此种情况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四、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基本程序:①委托人(卖方)发货后取得相应单据,随后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卖方通常会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②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③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五、《托收统一规则》下的银行义务和免责
1.银行义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6年1月1日付诸实施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银行办理业务时遵循诚信及合理谨慎原则,严格按托收指示履行责任。
(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
(2)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
(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在托收成功的情况下,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注意】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对货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严格地限于代理人。
2.银行免责
(1)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
(2)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3)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4)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即托收行对选择代收行的风险、其选择的代收行未执行托收指示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例】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口一批玛瑙,合同约定采用跟单托收支付方式。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运后,开立了以美国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随附提货单据交由中国银行辽宁分行,通过美国花旗银行向美国乙公司收款,托收文件注明为付款交单。美国花旗银行向美国乙公司提示汇票后,乙公司承兑了该汇票,并向银行出具保证书取得全套单据。之后美国乙公司依提货单据取货后拒绝对到期汇票付款,导致中国甲公司损失。
本案属于美国花旗银行错误履行代收行义务导致的卖方损失,但在托收关系中,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无权直接起诉美国花旗银行;又因托收行对代收行未执行托收指示造成的损失免责,中国甲公司也无权追究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辽宁分行的责任。最后,中国甲公司只能通过买卖合同追究美国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5)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
(6)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例题】
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行对选择代收行的风险、其选择的代收行未执行托收指示而造成的损失免责。A项说法错误。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B项说法错误。
《托收统一规则》第二十六款(3)规定:“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C项说法正确。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D项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