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全文_个人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2023-03-31 23:44:43 / 法律法规 / 阅读

劳动合同的无效制度来源于民法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法法律行为。

1.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关于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整合了民法中可撤销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建立劳动合同的无效制度。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可分为两种类型:(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归于无效,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归于无效,部分条款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实务中,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大量存在,比如: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条款无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员工加班的,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该条款无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部分条款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整个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实务中探讨得比较少。

新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规定对原司法解释(法释〔2001〕14号)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为,新旧司法解释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问题,调整幅度较大,“司法解释的解释”一文对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应当采取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尽量使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付出的劳动无法返还,只能采取补偿或者赔偿的方式。参照原司法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司法解释的解释”一文针对如何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了以下处理方式:

①参照已经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②按照实际履行来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

③对相同岗位和相似岗位作了初步界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实际支付报酬不合法的,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相同岗位,即劳动者从事工种相同,提供劳动相同;相似岗位,指劳动者从事工种不同,提供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在本单位所处位置、发挥作用相同。

以上处理方式,经过多年的实操和司法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

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出现(全部)无效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选择途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1.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实际上包含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借鉴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创设了“可以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情形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当事人若认为劳动合同符合无效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诉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和举证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是否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判。

若是裁判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新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根据该规定,只要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司法解释的解释”一文对此阐述了理由,但是,这一观点确实需要探讨。

1.是否属于延续原司法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

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规定延续了劳动法的“单重责任”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仅需承担“单重责任”: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这不是增加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而是补充完善了劳动法关于赔偿损失标准的规定。

然而,新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一条却将原司法解释进行了调整和再造,其意思可以表述为:只要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不管是基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至少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单重责任”改变为“双重责任”,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又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忽视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若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公平合理性何在?三是,将原司法解释的赔偿损失参考标准直接变为扩大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2.能否创设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即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方可有权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新司法解释显然法律位阶过低,没有权限作出增加经济补偿支付情形的创设性规定。从立法法的精神来看,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上位法的授权和支撑;从法律依据来看,新司法解释显然不可创设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因此,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现行规定来看,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的解释”一文提出,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害赔偿责任系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同于惩罚性赔偿。

从损害赔偿责任的角度来分析,若是过错责任,那么,根据一般规则,由过错方依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新司法解释仅强调用人单位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未免偏颇。

1.劳动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规定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加公平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标准,可以参照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原司法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经济补偿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同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参照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可以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应当参照经济补偿的标准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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