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故事_保险理赔案例故事分享
健康告知、保险合同、理赔条款都是保险这场赌局中的规则,无论双方谁破坏了规则,那么就是失败的一方,可是这里不公平的一点是,所有的规则都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的,消费者只是顺从的一方,因此消费者购买保险,在遇到理赔纠纷的时候,肯定能得到更多的理解。男子被车撞死理赔难,保险公司:在车外死了也不赔,法院:心太黑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位男子被撞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
01真实案例
在2017年11月份,河南省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通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30万元。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2018年5月份,买某乘坐被保险车辆在高速行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严重损坏,无法移动,在事故发生之后,当地的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组织施救,买某下车在现场施救作业区内等候。过了一段时间之后,陈某驾驶车辆途经救援现场路段时,车辆闯入救援现场,连续冲撞了被保险车辆以及现场其他的车辆,造成买某当场身亡,经过当地的交通部门认定,陈某负有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买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之后,买某家属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核查之后,表示买某此次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因此拒赔了买某家属。买某家属无法接受这种结果,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裁决。男子被车撞死理赔难,保险公司:在车外死了也不赔,法院:心太黑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在事故发生之时,买某正在车外等待事故救援,其死亡是由第三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且买某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时并不在车上,因此我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均不持异议,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买某的意外死亡情形,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的“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的表述,不能作机械解释和适用。买某虽然并非乘坐在车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但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因其乘坐的车辆损坏严重,无法移动,需要施救,在这个时候买某下车在施救作业区内等待,是当时情形之下保障自身安全必要的行为,整个过程应属于其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自然延伸,因此买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买某家属30万元保险金。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男子被车撞死理赔难,保险公司:在车外死了也不赔,法院:心太黑03嗨保理赔观点
依据上述案例来看,保险公司真的是鸡蛋里挑骨头,被保险人买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买某下车等候,这时候正好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保险公司却忽视了当时的情形,硬是机械的搬用保险条款不予以理赔保险金,真的是不近人情,虽然保险合同有规定,但是也要依据案情来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案例无论是从法律法规来讲,还是从人情世故来讲,保险公司都应该理赔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却以不正当的理由拒赔,不仅消费者不同意,法院也绝对不允许这种情况任意滋生。#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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