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_2022年工资支付条例

2023-04-02 04:13:15 / 法律法规 / 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姜伟 记者 高达 实习生 徐晓安)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成了许多“上班族”的常态,然而,有少数用人单位却趁机动起了“歪脑筋”,随意克扣员工应得的工资。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孙某是某公司的运营人员,负责该公司在网络平台的销售工作,每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因为疫情,孙某被要求居家办公,虽然工作量有所减少,但并未停止工作。根据网络平台显示,2月份该公司共完成了35笔订单,并确认这些都是孙某的业绩,但公司仅支付给孙某当月工资2500元。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孙某诉至姑苏法院,要求公司按照7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剩余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2022年1月起,孙某的薪资为每月7000元,2月属于受疫情影响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且,孙某在家办公时正常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公司也并未与其就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支付存在另行约定的情况,因此,应当按照孙某提供正常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据此,姑苏法院判决该公司按照7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孙某2月份工资,扣除已经发放的2500元,还应补发4500元。

承办法官表示,疫情期间,部分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坐班或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居家办公的劳动者做好充分沟通,安排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地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就工资支付进行协商约定。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

同时,《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法院倡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命运共同体,疫情期间,希望广大企业、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合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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