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_2022最新劳动合同法

2023-04-06 07:23:03 / 法律法规 / 阅读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除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也作出了规定:

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内容不完全一样,但无相互冲突事项,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考虑同时具备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是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商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合函〔2011〕201号)第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与外派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二、当事人可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即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亦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当然,对于可自行约定的条款或内容,相关约定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约定无效。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可见,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欲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较高的劳动基准时,双方当事人需有明确约定,否则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

三、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的条款或内容

1.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除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之外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即关于培训及服务期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即关于保密及竞业限制的规定。

2.不得约定超出法定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不得有限制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不得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以及其他违法免责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四、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尚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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