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_房屋继承公证处需要的资料

2023-04-07 21:40:28 / 法律法规 / 阅读
对于离异或丧偶的人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双方能够一起互相鼓励、扶持本是好事,但当再婚的父母去世之后,家庭遗产该如何继承?继承遗产的比例份额又该如何划分呢?辉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及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原告小张与被告何某系继女与继母的关系。2020年7月23日小张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社保局给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01198.02元,除掉丧葬费1200元,剩余99990.02元均被被告领取。原告小张认为自己有权享有父亲的抚恤金,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其父亲的抚恤金等99990.02元的50%,即49999.01元。

庭审中,何某辩称,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并且承认在老张去世后取出社保发放的抚恤金等钱款,且该钱已经用于还款,没有多余的钱给付原告。

办案法官结合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小张系老张的女儿,何某系老张妻子、小张的继母。何某与老张婚后无子女且老张的父母均已去世。老张于2020年7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作为吉林省杉松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待遇,其中丧葬费1200.00元、抚恤金33272.30元、账户工资余额及补发工资66725.72元,以上合计101198.02元。上述款项已由何某领取。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或社保机构在其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属于死者家属的共有财产。对于抚恤金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抚恤金的性质及司法实践,一般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案涉抚恤金为33272.30元,原、被告作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割,但考虑到被告是一直与老张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且其无经济来源,享受低保待遇,可以适当多分,故酌定原告应分割抚恤金10000.00元,其余抚恤金23272.30元应由被告分割。老张的个人账户余额及补发金额66725.72元系其生前应发工资,该工资属于老张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享有该财产一半的份额,另一半份额属于老张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基于上述相同原因,被告仍可适当多分,工资总额66725.72元,其中二分之一为何某所有,另二分之一属于遗产,酌定原告继承遗产15000元,剩余遗产18362.86元由何某继承。

综上所述,老张抚恤金33272.30元,原告小张分配10000.00元,被告何某分配23272.30元;老张遗产(工资)33362.86元,原告小张继承15000.00元,被告何某继承18362.86元;驳回原告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原告小张与被告何某分别是被继承人老张的子女和配偶,同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产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到被告何某系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考虑到被告何某年岁已大,且无收入来源,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秉持尊老爱幼,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遗产继承份额,一方面能够均衡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层面的和谐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向公众展示了法院温情司法的理念与初心,用一张张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教化人心,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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