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_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一、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有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①以实际损失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③以可保利益为限(三)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只适合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合给付性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的例外。定值保险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对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重新进行估价。3.重置保险的例外:重置保险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一) 代位原则根据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均属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引起的。(3)保险人按合同规定赔偿之后。3.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应承担责任的规定(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以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该行为无效。(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带位请求权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4)被保险人不仅不得弃权或因过失而侵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4.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1)推定全损 ( Constructive total )物上代位的前提条件是: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的条件:a.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b.对保险标的进行修复或施救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c.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2)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什么是委付?委付(Abandonment)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a.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b.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c.不得附有条件。d.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二)分摊原则1.分摊原则的定义分摊原则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2.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3.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石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4.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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