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贷款利率是多少_2022年贷款利率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即将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改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这里的违约责任,究竟应当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有观点认为:应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这里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何为罚息,罚息标准是什么?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现已经取消,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使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一年(含)以内4.35%,一至五年(含)4.75%,五年以上为4.90%。
罚息利率的标准,主要是根据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为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中的逾期还贷比较相似。因此,实务中对于卖方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方法,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30%-50%的罚息,作为逾期付款的罚息利率标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合以上,2019年8月19日前发生买卖合同违约:买卖合同标的额×4.35%(贷款基准利率)×违约年数×(1+30%~50%);
2019年8月19日之后发生买卖合同违约:买卖合同标的额×3.8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违约年数×(1+30%~50%)。
综上,该观点认为,迟延履行支付买卖货款义务与迟延履行借款的还款义务相比较,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别,因此,在法律上也不宜进行区别对待。
另有观点认为:以逾期时的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违约损失
综合前文分析,如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在确定“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时,首先要考察双方有无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如有约定,只要该违约金不超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的四倍,即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应参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应参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而非承担罚息的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在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性质是赔偿损失,属于补偿性的,不应使出借方得利。逾期还款产生的损失一般只是按一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在此利率基础上再上浮一定比例计算罚息属于惩罚性质,显然有失公平。
作为借款人,除非当时对逾期利率或违约金进行过约定,一般情况下能预见到的出借人的损失也只是同期贷款利息。同时,LPR每月公布一次,采用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标准能更精准地反映出借人的损失,一年期LPR也可以使逾期利率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标准,符合本次损失填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