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催收方式_催收查找详细方式

2023-04-19 03:55:09 / 法律法规 / 阅读
债务催收常见的方法及策略

01【协商和解】

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或延期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当然如果没有抵押人或担保人,也可以按如下方式操作:

1、找中间人或第三人斡旋

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意向,或者故意拖欠,建议首先借助与债务人有情感联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亲属、同事或朋友等。通过攻克第三人来做好迂回包抄、曲线救国的追债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选择对债务人有足够影响力的人。

2、找领导或者主管部门调解

如果债务人有工作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可以找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请求他们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还款,当然这个需要做好债务人主管部门的工作,想法争取获得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同情,这样才能更顺利的获得他们的帮助。

当然,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也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3、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02【书面催收】

如果欠款或借贷已经发生逾期,千万不要姑息养奸,建议就要果断出击,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1、自行发送债务催收函件或通知

如果是因为欠款或借贷发生纠纷,债务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或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很多欠款或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无法追回货款都是由于债权人“姑息养奸”造成的。

2、委托律师发律师函震慑债务人

如果通过自己发送债务催收函件或通知,对方仍然拖延或者不理会。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对一般债务人、正规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等,可以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

03【申请调解】

债权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法院起诉】

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优势之处在于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但是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并立案后,民事案件的一审一般首先按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因为复杂或者送达不能则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一般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院判决后会做出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05【申请支付令】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证据齐全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6【申请代位追偿】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但是、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且债权已届履行期;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该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