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指什么_投保人概念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除此外,投保人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后面两个条件都比较容易理解,下面重点说一下保险利益。先给大家介绍两个“杀妻骗保”案例。2018年10月27日,天津男子张*凡带着妻子及20个月大的女儿,一起去泰国普吉岛游玩。10月29日,张*凡的妻子被发现死亡,此前,张*凡已陆续为妻子购买多份保险,保险金额超过千万元,受益人是他自己。张*凡的妻子家人认为是女儿的丈夫为了巨额保单杀了人。12月,一篇“天津男子给妻子买3000余万保险后普吉岛杀妻”的报道引发关注。报道称,天津一男子在泰国普吉岛一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谎称“妻子溺亡”,事后家属发现若干受益人为该男子的保单。天津警方对张*凡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2月将保单、打赏主播等证据提供给原告方。该案曾引起社会巨大轰动,几经周折,被媒体广泛报道。2021年4月27日,泰国杀妻骗保案被告张*凡已被改判死刑。无独有偶,此前的2016年7月18号,安徽省宣城曾发生了一起离奇车祸。当年7月5日,张某某为妻子郭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行宝两全保险”4份,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同年7月18日3时许,妻子要带次子到南京某医院看病,张某某遂驾车行驶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山某加油站附近时,故意将轿车驶入事先踩点的池塘,并将郭某某捂死在水中。现实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于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从具体险种来看,意外险和寿险是该类骗保案件涉及的两大险种,上述骗保案例中涉及的保险也主要为寿险和意外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这也就是说,类似上述骗保案例中保险合同列明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并不会对其进行赔偿,最后不仅会落得一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法律上所认可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标人或者被保险人就会继续享有原来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不安全或受损,投标人或者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可以是现实的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可防止把保险变成赌博,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利益是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然而可保利益概念并非与保险制度同时出现,而是为适应保险制度功能实现的需要而出现并发展的。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利益这一概念,应是指某一种需求的满足或某一行为所带来的好处。而可保利益之利益则是客观存在的,能够作为保险标的,使保险制度损失补偿、依大数法则在团体内分担风险等诸种功能得以实现,并体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客体之间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在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订立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的即为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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