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怎么回事_起诉财产保全的费用及流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条件
依据提起财产保全的时间,可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两种保全提起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无利害关系者无权申请;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3.需要达到紧迫程度,即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由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
2.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非绝对。
3.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诉前保全相较于诉中保全而言,适用条件更为严苛,需要案情达到更为紧迫的程度,且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解除保全,在保全期限内,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解除保全措施。但法律还留给了当事人一项救济权利,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会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未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顺延;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转移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被申请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除了以上三种常见方式,法律还规定了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如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食物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法院会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自行变卖,保存价款。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毕竟发生在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前,终究可能会发生一些变故,使得财产保全解除,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原因: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5.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财产保全制度,意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积极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