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怎么写_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2022-07-17 10:34:46 / 法律知识 / 阅读

4月6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和以往的判决书不同的是,该份判决书上加注了执行通知的内容。

据悉,该判决书后附有“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字样的条款。

案件剖析

该起案件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刘某圣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欠付医院医疗费77469.55元。因交通事故索赔诉讼需要,需由医院先行开具全额发票。

于是双方协商签订《担保协议》,约定李某云、刘某安保证在刘某圣及其亲属得到赔偿款后5日内将欠付的医疗费77469.55元一次性付清。然被告方得到赔偿款后,并未依约向医院支付欠付的医疗费,于是该附属医院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私底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医疗费共计77469.55元,被告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50000元,余款2469.55元于2022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原、被告在相约到法院申请调解,拟按《协议书》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时,就“余款2469.55元”应为“27469.55元”还是笔误各执一词,双方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

北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为刘某圣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综合《协议书》上下文内容表述,欠付的医疗费总额为77469.55元,无相应文字表明该附属医院放弃或减免了被告部分医疗费,故欠付医疗费余款应为27469.55元(77469.55元-50000元),而非2469.55元。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圣、李某某、刘某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某附属医院欠付的医疗费27469.55元,并在判决书上加注了上述执行通知的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北湖区人民法院探索完善立、审、执各环节衔接机制,建立执行通知书前置程序,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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