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_法律保护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他人不得强行干涉。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和任何第三方加以包办和强行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1、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离婚的法律后果。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必要补充。有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典第1041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的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那么这个条文和原来婚姻法的规定相比较,增加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是一个新规则,作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规定下来的。民法总则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转亲、换亲现象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有所增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给索要彩礼的现象。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年来彩礼给付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男女比例失调,成为彩礼金额日益高涨的一大诱因。尤其在农村,为给儿子娶妻成家,使许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本条从反面对一些常见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向大众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样可以有效地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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