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_新消法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手机套餐业务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在未告知使用者的情况下电信服务公司擅自增加其功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一起跟随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杨涛、袁茵两位律师一起学习如何在手机套餐业务中保护自己的权益01案件概要2005年原告许某某在被告某电信服务公司处购买手机号码并办理套餐。2017原告手机号的来电显示服务由被告自动升级为留言业务,增加了语音留言等功能,拒接和关机时亦未告知原告留言将收取正常通话费用。原告在主叫案外人电话并在对方未接通情况下产生0.25元费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返还擅自收取的0.25元费用。02审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收费标准,且原告不知悉电信业务、未赋予原告操作确认权利的情况下,直接收取0.25元费用,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费用应当返还。03审判要点关于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0.25元费用的问题。首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规定,被告作为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应向原告许某某明确提示并说明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资费标准、收费方式、障碍申告等。本案中,被告收取许某某0.25元费用是基于“和留言”业务。“和留言”业务收费的方式是当被叫方办理了“和留言”业务,主叫方呼叫被叫方时,产生的费用将由主叫方承担。本案中,案外人刘某与被告办理了“和留言”业务,而许某某并没有办理该业务,不是其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许某某在案外人刘某手机关机时,拨打刘某手机,电话提示音仅提示请在嘟声响起后留言,并未告知许某某收取资费的方式、标准,被告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侵犯了许某某对“和留言”业务费用收取方式、标准的知情权。被告以公告、网站及短信形式告知关于付费来电显示业务已升级为来电助手包(和留言、和通讯录),告知的内容中没有显示如主叫方留言,收取主叫方相关费用的信息,即对资费标准没有完全向社会公示,即使被告在其官网上对“和留言”业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但该业务需进行查找进入该页面后才能看见,没有办理该业务的用户一般不会看到,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中规定的显著方式提示,公示效力过低,已构成侵害许某某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时的知情权。其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觉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许某某作为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和留言”业务,即使接受“和留言”业务也应在操作确认后才能收取其费用。本案中,被告在许某某不知悉电信业务,且未赋予许某某操作确认权利的情况下,直接收取许某某0.25元费用,剥夺了许某某的选择权。04温馨提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加服务内容与资费的公告、通知属于格式条款,应以显著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示用户。否则,消费者依法享有拒绝新增服务与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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