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权是什么意思_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权属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私有化,但农民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需要征收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发布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那么村集体收回农民合法使用的土地,应当遵守怎样的规定和程序呢?作为失地人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在明律师为您做如下解读。
一、公共公益事业建设
村集体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收回农民使用的土地,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正常使用土地的农民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通常情形包括,为建设公园、休闲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公益设施,而对本村农民集体的土地收回。但前提应当是给予农民适当、合理的补偿,该问题被反复多次强调,因为土地对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至关重要。二、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村集体发现农民兄弟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取得的宅基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性质,扩建或者建设厂房,村集体有权通过合法程序收回土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因该地上物可能会涉及“违法建筑”这一概念,对此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无法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情形可能涉及“拆除无补偿”。三、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在村集体的农民在未经过分户的情况下,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余的宅基地应予收回。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农民朋友拥有宅基地的数量及面积的相应标准。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说明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四、土地闲置满两年
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两年以上未建设使用或者房屋灭失、坍塌、拆除闲置满两年,该宅基地使用权可由村集体无偿收回。《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由此可知,土地收回的主体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应该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女性外嫁及城市落户
人口流动也是导致土地收回的要素之一。农村女性外嫁及城市落户后,避免不了户口迁移。那么户口与土地又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分呢?由于户口变动一定会导致土地被收回么?《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自然资源部也曾发布通知,要依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宅基地权属应登记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女性因婚嫁离开村集体,取得新加入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同时注销原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六、房地一体下的“宅基地继承”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村集体可以直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吗?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自然资源部认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地上建筑物发生物权变动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据此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继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房屋同时就继承了土地。如果地上物存在灭失、拆除等情形,村民死亡后,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即灭失,不能单独被继承,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该宅基地所有权。在明律师再次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村集体收回土地不能等同于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行为。如遇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征收,失地人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重点关注收回原因、法定程序、职责主体、补偿标准等方面。若自身无法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及时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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