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_乱倒医疗垃圾处罚规定
农村新报讯(记者彭翠楠、通讯员刘卓、任峰、李斌)3月25日,我省新近出台的《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共二十六条,对政府和部门职责、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要求、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省医疗废物总体做到了“应处尽处、日产日清”,实现了医疗废物“零库存”、安全“零事故”、人员“零感染”。我省充分总结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经验,由省卫健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起草该《办法》。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市(州)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严格履职。
《办法》要求,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存时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运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均不得超过48小时;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上述时限改为12小时。
医废贮存运输处置不合法,将面临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办法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由上级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本办法,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全省将推动医疗废物科学分类、安全处置等相关知识教育和普及,持续加强医疗废物日常环境监管,坚决做到医疗废物监管和处置“两个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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