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子_ 三大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

2022-06-18 13:23:00 / 法律知识 / 阅读

我们经常在各类事关物业管理话题的小视频中,看到许多貌似“专业人士”给出的言之凿凿的建议:如果你因为拖欠物业费,被无良物业公司起诉了,那么你在法庭上只要说出七个字,就极有可能打赢这场官司,或者说至少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这七个字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真的这么神奇吗?真的如此管用吗?这几个字真的就是斗败“无良物业公司”的诉讼法宝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如果在没有做好其他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你仅凭这几个字去对抗物业公司的“专业团队”,那么你必输,你必败,甚至在调查和辩论阶段,你业已给法庭造成了一种“无理拒付物业费”的恶劣印象。

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个非常专业的法律术语。《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法条定义(基本沿用原《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对于所谓的“先履行抗辩权”、“不按抗辩权”,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权,似乎更为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但是,这一点长久以来在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极大的争议。

也就是说,仅凭这“佶屈聱牙,晦涩难懂”的七个字,而且是至今存在争议的一个法律点,你又哪来的自信去打赢一场,你作为一个欠费债务人这一先天不利的官司呢?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权,属于“同时履行抗辩”已成司法定论;那么你又该如何去行使、去主张法律所赋予你的这项权利呢?你还是只“说出这七个字”就可以了吗?就能打赢官司吗?

凡是物业公司已经将你告上法庭,它们会有专门的团队去专注于这项“重点工作”,对它们而言,这是一场“输不起”的官司。实践来看,物业公司的举证重点侧重于三个方面:

一是提供合法服务的合同依据;二是它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就是说其实际履行符合约定的依据;三是向业主书面催交过物业费,而欠费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

那么业主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就是针对上述第二点。意思就是,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时,并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此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里就来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绝不是当庭说出几个冠冕堂皇的“名词儿”和“术语”就可以胜诉的,尤其对于大多数非专业人士的业主而言,你如果听信那些“专家”之言,在你自身都未完全搞清的前提下,仅是空口祭出“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杆号称无往不胜的大旗,实则只会贻笑大方、适得其反。

你需要做的是,通过向法庭提交一系列的证据,去佐证你的抗辩权。而想要成功主张“共同履行抗辩权”,又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这就是问题的难点所在。

就是说,你提交的证据,切记,绝不是说仅能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只是存在微小瑕疵或多收了少许不合理的费用等等;

要力争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不是“履行瑕疵”,而是构成了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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