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行为不能构成过失犯罪_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刑法理论对于犯罪类型的一种分类。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
不作为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呢?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
(一)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成该种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比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第201条偷税罪等。纯正不作为犯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作为不能构成该种犯罪,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纯正”之意。其二,不作为犯违反的法律要求的作为义务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婚姻法规定的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等。推定的作为义务不适应纯正不作为犯。因此,凡是规定为纯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都属于违反明示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情况。其三,纯正不作为都是结果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纯正不作为犯都以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既遂,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由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形态。不作为犯主要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为构成的这类犯罪,也叫不作为的作为犯,即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等。举例子说,故意杀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枪击等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采用不给食物,将受害人饿死的不作为方式来实施。
遗弃罪与不作为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观方面
从主观故意上讲,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并对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遗弃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对被遗弃的人负有抚养、扶助义务,认识到遗弃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般危险,并对这种危险持希望或容忍态度即可。
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主观心理的细微差异是很难区分的。主观心理总会通过客观方面表现出来,因此,要区分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主要还是从客观方面着手。
(二)犯罪客观方面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均是对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均对被害人负有抚养的作为义务,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抚养义务强而拒绝抚养的,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反之,就构成遗弃罪。
衡量作为义务的强弱,大致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点:
1、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2、作为义务人与合法权益或合法权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即合法权益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
3、履行作为义务的容易程度。
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越紧迫,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程度当然就越高;合法权益对义务人的依赖程度越高,换言之,义务人对法益的排他性支配越强,其义务程度就越高;作为义务的履行越容易,就使人们认为义务人越应当履行该义务,因而作为义务就越强。例如对于弃婴或把神智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丢弃在易被他人发现的地方,可以及时得到救援的,如置于行人较多的地方或者有关机关的大门口,则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将被遗弃人置于容易在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或人迹罕至的深山僻野,极可能使其冻饿或为野兽所侵害的,如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地方,或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