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是什么意思_约定仲裁管辖无效的情形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了某一地域范围内的具体管辖法院,纠纷发生后超出该院级别管辖范围,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该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地域管辖是明确的。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亿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199号002幢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帮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5号2幢7楼706室。法定代表人:蒋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亿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帮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亿顺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亿顺公司和帮聚公司《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东营市内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涉案合同履行义务所在地为亿顺公司所在地;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跨区域专门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帮聚公司辩称:1.涉案《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模板系亿顺公司提供,作为格式条款应作出对亿顺公司不利的解释,协议管辖条款无效。2.涉案合同软件交付义务已经完成,争议标的为货币给付,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原审法院并非强争管辖权。4.反对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根据涉案合同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亿顺公司和帮聚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具体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唯一。虽然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但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尽量减少无效管辖协议,应当认定当事人在本案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据此,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86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 彦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魏 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 官 助 理 祁 帅书 记 员 韩 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亿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199号002幢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帮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5号2幢7楼706室。法定代表人:蒋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亿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帮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亿顺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亿顺公司和帮聚公司《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东营市内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涉案合同履行义务所在地为亿顺公司所在地;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跨区域专门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帮聚公司辩称:1.涉案《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模板系亿顺公司提供,作为格式条款应作出对亿顺公司不利的解释,协议管辖条款无效。2.涉案合同软件交付义务已经完成,争议标的为货币给付,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原审法院并非强争管辖权。4.反对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根据涉案合同管辖协议,是否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亿顺公司和帮聚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具体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唯一。虽然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但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尽量减少无效管辖协议,应当认定当事人在本案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据此,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86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 彦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魏 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 官 助 理 祁 帅书 记 员 韩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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