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_工会小组成立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合规操作流程中,工会的程序非常重要。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话,会不会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呢?今天借此文章,通过地方性规定和案例的形式,为大家分享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程度。
一、法律要求
1、《工会法(2009修订)》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二、各地政策和经典判例说理
1、江苏省
(1)政策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2)案例说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金桂园公司单方解除与朱文峰劳动关系,没有通知工会,程序不当。金桂园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数额是8841.7元”——————(2020)苏01民终11296号
(3)案例说理:“本案中,艾克粹姆公司虽然没有建立工会,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将解除事由事先通知其公司所在地工会,因其未通知其公司所在地工会,故对艾克粹姆公司的该项申请事由不予支持。第二,艾克粹姆公司称即使公司已经建立工会,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于起诉前采取补正措施的,可以不用给付赔偿金。本院认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情形。而本案艾克粹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适用该条规定。艾克粹姆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其公司所在地工会补正相关程序,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对艾克粹姆公司的该项申请事由亦不予支持。据此,宁浦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情形,艾克粹姆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苏01民特18号
2、浙江省
(1)宁波市政策依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四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有工会派员参加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满足“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条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五条: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涨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2)宁波市案例说理:“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并未成立工会组织,但是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现被上诉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2019)浙02民终403号
(3)嘉兴市案例说理:“被告单位并未建立工会组织,故原告认为被告并未事先通知工会故违反法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20)浙0402民初3647号
(4)杭州市案例说理:“鉴于菜鸟公司并未成立工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等规定,故王云以菜鸟公司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解除违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2019)浙0106民初8225号
3、上海市
(1)政策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六条: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
(2)案例说理:“并无相关法律强制规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需征询上级工会的意见。因此,沈建梅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欣周逸浦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2020)沪01民终7547号
(3)案例说理:“本案中越策公司并未建立工会,姜颖丽以越策公司未通知工会为由认为其解除违法,理解有误。”——(2016)沪01民终12474号
4、天津市
(1)政策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21条: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案例说理:“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2019)津03民终915号
5、北京市
(1)案例说理:“在程序方面,臧艺涵主张四季御园公司设立有工会组织,其解除行为未通知工会,存在程序违法。但根据本院调查核实之情况,四季御园公司并未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在臧艺涵未就四季御园公司设立有工会组织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臧艺涵所持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采信。”——(2020)京0108民初8120号
(2)案例说理:“赛点科技公司表示该公司及其开办单位天津赛点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成立工会组织,洪志对此表示不清楚,故一审法院驳回洪志关于赛点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的意见并无不当。”—— (2020)京03民终1702号
6、广东省
(1)广州市案例说理:“卡拉宝公司未建立工会,肖某某以卡拉宝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不当,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20)粤01民终21249号
(2)深圳市案例说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处存在工会组织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其未建立工会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2020)粤0305民初20975号
三、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的地方性政策和案例说理来看,相对而言,江苏和浙江宁波地区,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解除程序要求更高,并不会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而免除“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其他地区基本保持一致,若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则不强求,不会因此而造成违法解除。
笔者也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向。否则因为程序缺失而影响实体的违纪行为,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而且实操中市场中的用人单位并非都是大企业,很多中小企业,成立工会的操作性不强,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并未成立工会组织。若再要求所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需要事先通知上级或者当地工会组织,无疑会增加解除的程序,造成累赘,也会增加上级或者当地工会的压力和风险。
当然,对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建议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否则会因为程序缺失而导致违法解除,得不偿失。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