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30天未签订合同的后果_放弃中标的最佳理由
01、评审工作结束至签订合同的流程
02、供应商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03、采购人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可能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 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并处罚款的法律风险;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被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法律风险。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但采购人让中标人先交纳合同金额50%的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属于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是不合理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当中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中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检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样要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综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建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重视,避免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