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家庭成员罪判几年_遗弃家庭成员的量刑标准
法律科普:什么是遗弃罪,什么监护权?江苏宜兴,19岁女孩王某与男友交往三个月后分手,不久后发现自己怀孕。因疫情,王某早产生下孩子,后又因无力照料,王某在孩子出生27天后将其遗弃。近日,江苏宜兴法院就此案进行宣判,女子王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一、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首先我们要看到这个罪是情节恶劣才处以刑事惩罚那么到底什么样是情节恶劣呢?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如: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此外大家需要注意,如果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放在荒山野岭,或者没有人烟的地方,那就不是遗弃罪了,你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些地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救助,那么等于你明知他在这里会死,但是仍然把他放在这,那可能就会构成故意杀人了,关于此罪与故意杀人的区分,也有相关的解释:
好了,关于遗弃罪的相关介绍就到此了,接下来是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监护权
首先看看民法典的规定:这个解释我认为应该很清楚了,那么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呢: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那么本案明显是第四种情况,法院认定该段监护关系该终止了!也算是该女子咎由自取。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郁律点评:
一位不负责的母亲,一位不负责的男友,可怜的婴儿。如果没做好当母亲的准备,又为何把他生下?此举令我十分费解,如果你没有做好准备就不要去触碰一些事情,否则最后是很难收场的,此外郁律在此奉劝大家:你的孩子是你生下来的没错,但是不代表你可以随意处置!在你肚子里的时候,你可以选择堕胎,但是已经生下来了他就是一条生命!不可随意处置!#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