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在我国是指什么_我国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讲起“立法”两个字,可能大家一下子都会摸不着头脑。“立法”,就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事。有的小伙伴会说:“哇,太“高大上”了,不要说和我有什么关系了,就连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都不是太清楚啊。”
大家有这样的想法很正常,事关我们平时看得多的,是法官们最后一锤定音,“根据某某法第几条,本院作出以下判决”的画面,很少了解过,法官口中的这个“某某法第几条”,究竟是从何而来的,从它的诞生,到落到法官手中去作为断案的依据,中间究竟经历了什么过程。
其实,这些法官口中的依据和规则,它们的诞生恰恰就在我们的身边。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立法,更和我们的日常的生活关系密切,“立法”这件大事,大家真的要好好了解一下了!
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但是,并不是只有立法机关,才享有立法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据授权。
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
我们平时熟悉的《刑法》、《民法总则》、《婚姻法》这些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来制定。由于这些法律要照顾到全国范围的事情,对于地大物博,经济文化存在不小差异的各个地方来说,还要根据这些法律,制定地方性的具体规定。还有一些,本来就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进行规范,也需要先行制定一些在局部区域先进行试水的规范,这些内容加起来,就是地方性法规了。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了主导作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冯亮对记者说,地方立法就是要根据地方的实际,对相关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对国家法立法没有规定到的一些东西进行补充。
改革开放40年来,广东地方立法充分发挥了立法试验田的作用。例如:
1981年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成为国家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催化剂。
1993年出台《公司条例》,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004年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2016年制定的《市场监督条例》,率先转变监管职能,构建起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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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18年7月,广东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662件,修改和批准修改地方性法规437件次,废止和批准废止地方性法规190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72件。
要做到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先推进科学立法。用科学的方法去开展立法活动,自然就成为了立法最有效的手段。那么这个“科学”的方法,又到底是怎样做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