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是什么意思_两审终审制名词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两审终审根据上述关于再审的规定,可以看出,满足再审条件一般都是程序上出了问题,比如该回避的未回避,该质证的未质证,实际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生效法院都会做一定的事前审核看是否满足再审条件,如果判定不满足的,就不会给你立案。
当然,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一个案件一定要经过二个审级的法院审理才会生效,比如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如果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那么这个一审的判决就生效了,也不会进入二审的审判程序。
为什么我国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一部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另一部分考虑的是效率的因素,2这个数量,既不太多也不会太少,可以比较有效地控制诉讼进程,如果搞三审终审的话对于我国这样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就很会很大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对于诉讼双方来说也会变成不经济的一种解决纷争的手段。而像日本、法国、美国、英国、瑞典、挪威、奥地利等一些发达国家,因为人口基数少,司法系统比较发达,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也有例外,那就是一些案件一审终审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另外,诸如选民资格、失踪死亡、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权利义务简单的案件要适用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