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_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近日,百佳律师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杨佳玉律师为客户解决了一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案子的情况如下:原告江苏金轩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以下简称被告)《机具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将塔吊设备供被告用于“苏州吴江智慧城市产业化基地二期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8年11月起至2020年11月止i,被告负责人在《月度大型机械设备结算表》上签字确认了每月的租赁费用。经过核算,自2018年11月到2020年11月产生了租赁费总计100余万元,但是被告仅仅支付了55万元,剩余50余万元租赁费已全部到付款期限,原告已经数次催要,但是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杨佳玉律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办案经过:杨佳玉律师接手本案以后,对相关问题和原告详细对接,确立了解决纠纷的策略。因为事先原告已经多次和被告沟通无果,我们决定先去法院立案,在诉讼的过程中再不断的给被告施压,以求能够尽快让被告付款。案子在栖霞区法院顺利立案的同时,我方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诉前保全的申请,接着杨佳玉律师就给被告发送了一份律师函,催告被告尽快还款。显然诉讼给被告造成了一定了压力,被告的法务开始和杨佳玉律师主动联系,请求解除对他们公司账号的保全。我方当然不会轻易解除诉讼保全。案子到了6月份开庭在即,经过多次和被告还有原告的沟通,我方和被告基本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愿,于是在案子的开庭当天,在栖霞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之下,我方和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为了保证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我方还让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协议的大致内容是被告将分三期将剩余的租赁费用支付给原告。办案总结:本案的案由就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其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案情也比较简单,问题就在于通过怎样的手段让被告尽快支付剩余租赁费。不管是非诉还是诉讼都是解决纠纷,定分止争的手段。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需要有明确且合理的策略,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被解决。百佳律师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本着以人为本,专注于债权债务纠纷多年,为本次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完美的解决了本次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客户对于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也非常满意,通过此次合作,遂决定和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将长期为本次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稳定运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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