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罪怎么处罚_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处罚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于2003年通过遴选从基层调到省级机关,利用档案管理漏洞伪造了组织部门的多份任职文件,将科员职级伪造为正科职级,在随后十几年的任职中,屡次依托伪造的正科职级文件逐级获得提拔,于2017年升到正厅级巡视员,直到贪腐问题事发该公职人员的伪造行为才被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针对该公职人员的伪造组织部门任职文件的行为,是否应该追责,以什么样方式追责,怎样追责等问题,大家展开了激烈争辩。主要有以下几点:争论1:该公职人员伪造组织部门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有的人认为构成犯罪,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应该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伪造行为的相关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行为不应该处罚。争论2:如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此罪是否为持续状态?是否过了追诉期?有的人认为该公职人员从2003年伪造组织部门任职文件到2017年最后一次调职,屡次获得提拔的依据都是伪造文件的继续,属于不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应该追诉;有的人认为该公职人员的伪造行为在2003年时就已经完成,其后虽然屡次依据伪造任职文件获得提拔,但伪造行为和调职行为不属于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行为,故该公职人员的伪造行为已过追诉期,不应该追诉。争论3: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是否为国家机关的“公文”?其它譬如伪造学历、伪造年龄、伪造组织关系等伪造的相应文件,是否侵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法益?有的人认为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公文应该取缩小解释,不宜扩大范围,国家机关公文应该是带有红头、具有行政命令的文件,其它的都不能算做国家机关公文;有的人认为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带有组织部门的决定、命令的性质,属于贯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国家大政方针,自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问题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立案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造成严重后果是否构成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有的人认为按照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该有数量的限制,不能仅仅伪造一份文件就应该按照犯罪来打击,而且即使满足了数量的要求也要看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人认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伪造行为且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就是犯罪,没有数量的限制和严重后果的要求。分析大家争论的焦点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法律认识,我想谈谈几点看法。一、关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根据案例中的描述,该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伪造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法条可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就构成犯罪,伪造行为没有数量的限制,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故应当予以立案。但具体实操中,办案机关鉴于很多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予以追责。二、关于是否过追诉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于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其追诉期为十五年,且伪造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因此案例中该公职人员2003年的伪造行为已超追诉期,故不应该追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虽然伪造行为不具有持续性,但是十几年间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持续性。案例中该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在伪造职级的基础上屡次获得提拔,也就是在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一直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违法状态持续,所以未超过追诉期,应该以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关于组织部门任职文件是否是国家机关公文的问题,“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所以,案例中该公职人员伪造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通过伪造的任职文件达成其调职升职的目的,并进一步掌握和利用了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依照“公文”的解释,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当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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