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_法庭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来法院打官司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够快速审理,早点有结果。但是法院审理案件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现在又增添了小额诉讼程序,不过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审结的比较快但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而简易程序相对适用范围广而且审理的时间短,那么哪些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呢?
·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的优势
(1)审理程序简化,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2)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
(3)审限为二十天,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