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_收养孩子的司法解释

2023-03-03 13:23:08 / 法律知识 / 阅读

一、办理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收养人的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原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原件;
6.有送养人的需有收、送养双方协议原件;
7.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原件;
8.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登记手续,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
9.收养人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办理流程
收养关系当事人到县民政局,提交所有收养材料后,县民政局收养评估小组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审查员审核资料,资料齐全无误后,经领导审核同意,即可领取收养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咨询电话
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028-685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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