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团体有哪些_日常生活中非法人组织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对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只承认法人和自然人两种主体,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应有其地位,故在自然人章节中规定“个人合伙”,在法人章节中规定“联营”。但是仍没有将其作为第三种主体。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5.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的其他组织即为非法人组织,首次创设第三类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将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上的独立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2020年12月23日修改后的新司法解释对本条没有修改,且仍使用“其他组织”的名称。另外,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票据法及行政诉讼法均有“其他组织”的规定。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并对其进行界定,打破了传统民法自然人、法人二元分立的结构,给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主体提供了发展空间。本章将各种社会组织都包括进来,让各类组织在民法典中都能够找到合法地位。本条及本章的意义在于,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首次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类主体。不仅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也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对民法的完善。因此,制定本条的目的是对非法人组织予以界定,通过抽象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非法人组织的范围,进而通过一般规则的规定对各类非法人组织予以统一规范。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订立合同等,但是它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不是法人。本条仅承认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没有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问题,更不要说作为独立的个体承担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其一,之所以需要将非法人组织独立作为一类主体,是因为这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一方面简化程序,使人们参加市场竞争更加便捷,减少成本,从而创设多种社会组织,另一方面需要将这种组织与法人区分开,这就体现在责任承担上,可以从承担民事责任上,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予以区别,作为分类标准。即,非法人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不能独立承受法律行为的后果,它们就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需由其全体成员或上级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既然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是否意味着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是否意味着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其实权利能力与人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该发生混同。没有人格不等于没有权利能力,有没有人格取决于能否独立承担责任,而有没有权利能力取决于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其背后的出资人或设立人,他们需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人格;但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参加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此,它们享有具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同法人组织一样,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非法人组织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完全由民法典规定是不现实的。故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组织目前均由《个人独立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律师法》等单行法予以具体规定。四、其他
本条没有采用“其他组织”,而采用“非法人组织”,是因为“其他组织”在许多法律中均使用,概念比非法人组织广,在不同语境的的外延与内涵不同,特别是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很准确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使用的全新概念,使用非法人组织概念是十分正确和适当的。也将促使立法机构对其他法律体系中“其他组织”概念进行梳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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