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提前多久通知_试用期被辞退补偿标准
问题
一家公司近期招了一个年轻员工,试用期六个月,但是在试用期内,但是他的直属领导对他的表现工作不满意,觉得这伙子工作不积极,态度也不端正,布置给他的任务总是拖拖拉拉,完成度也不很好。双方磨合得很不好!根据公司的规定,人事部门在试用期快满六个月前安排了一场这名员工的转正述职会。首先由员工自我述职,再由公司的职能小组、他的直属领导和人事部门三方共同对这个员工进行打分考评。最后,考评的结论是这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职责,不予转正。在考评出来的当天人事部门的同事找小伙子谈话,告知了他上述结果。也许员工心理早有准备,预料到了这个结果,答应尽快离职;但同时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希望公司能够给他一个月的时间,让他在这期间去找工作。对于员工这个要求,人事部门和员工的直属领导出现了分歧。直属领导觉得挺尴尬,他认为已经通知员工不予转正了,再继续留下来没有意义,最好要求员工下周就不用来上班了;而公司人事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应该要有一个月的通知期,否则就要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要不要履行一个月的通知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律师解答
公司只要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试用期的员工。对此我国劳动法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都有明确的规定。毕竟试用期的员工与转正的员工在这一方面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一般发生在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种情形。
这三种情况,试用期的员工是不适用的!
所以,上面这一家公司的直属领导的要求是可以满足的。人事部门可以向员工发出不予转正通知并要求他不用再来上班了。延伸思考
那么有一些朋友会问了,用人单位会不会以试用期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担心许多人都会有。
其实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司要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必要条件。
啥叫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没有就等着吃官司!
这个必要条件是什么呢?就是用人单位必须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你说人家不行,你总得拿点东西来说事吧,否则人家一个挺优秀的青年到你这里怎么变成废柴了呢?关键,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贪图那点试用期发80%的工资的小方便,故意来扰乱劳动市场,耽误人家的时间?
现在社会什么最贵?时间最贵,一天也就24小时,多一秒也没有!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受到了法律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那么涉嫌非法解除,法律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还要处罚用人单位,让他们承担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现在敲黑板了。据说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曾经总结出来的几类情况,可以对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1)劳动者未通过单位指定医院体检的;(2)劳动者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不可治愈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故意隐瞒不报的;(3)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4)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5)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的;(6)劳动者不能按照所在岗位的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缺勤超过十天或迟到早退累计共超过八次的;(8)劳动者拒绝接受上司交办的正当任务的;(9)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10)劳动者同其他员工发生打架斗殴或者存在任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
遇到实践问题的朋友,可以参照这些情况对号入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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