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_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
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因女儿质疑父亲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儿子无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老人去世后,4个子女因此发生纠纷。昨日,记者到老城区人民法院采访此案。
因质疑父亲遗嘱合法性,4名子女起纠纷
老城区的吴某与康某,育有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共4个子女。康某于2011年12月去世,吴某于2014年4月去世。
吴某、康某生前在老城区有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2013年3月27日,吴某立遗嘱一份,将其房产及存款予以分配,遗嘱显示:其百年后,房产归儿子吴某1所有。
吴某去世后,吴某1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他的3个姐妹因对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而不配合,致使其不能过户。
随后,吴某1把3个姐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父亲的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由其继承。
被告认为遗嘱不能认定为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
庭审期间,吴某1的3个姐妹辩称:吴某1所提交的遗嘱不具备真实性及合法性,房产作为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
3名被告称,父亲的遗嘱是打印的,遗嘱内容出现较多法律术语,而其意识状态与书写内容明显不匹配,不能代表父亲的真实意思。因父亲不具备电子打印输出技能,本案遗嘱性质更类似为代书遗嘱,但遗嘱没有代书人的签名,由于该遗嘱注明日期为2013年,当时父亲已年过八旬,其视力、意识辨别能力较差,在没有录音、录像等作为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名部分不符合父亲的签名习惯,不能排除该遗嘱系伪造的可能。
另外,该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被继承人吴某与康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康某去世后,吴某2、吴某3、吴某4均有继承权,该遗嘱处分了吴某2、吴某3、吴某4的财产份额。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吴某无权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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