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怎么判_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及赔偿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证据要点】(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1. 主观方面,证实:(1) 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2) 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3) 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猥亵、侮辱或意图猥亵、侮辱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 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4) 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猥亵、侮辱的故意,应查明:①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 等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以及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 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犯罪的故意;②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2. 客观方面,证实:(1) 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2) 采取何种方式、手段;(3) 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如何使用及结果等;(4) 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5) 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7) 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8) 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二)被害人陈述1. 主观方面,证实:(1) 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同居、恋爱关系等;(2) 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猥亵、侮辱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3) 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4) 行为人在实施猥亵、侮辱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2.客观方面,证实:同犯罪嫌疑人供述(三)证人证言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2、 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猥亵、侮辱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所了解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3、 目击证人证言,证实:(1)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2)案发时间、地点、原因;(3)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具体特征,如相貌、体型、衣着等;(4)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4、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2)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5)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5、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6、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四)物证、书证1、 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2、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3、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4、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5、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曾到过案发地点等情况;6、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等记录;7、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8、书信、日记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猥亵、侮辱的故意。(五)鉴定意见1、 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等;2、痕迹鉴定意见,对上述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3、文检鉴定意见,证实有关书证上的笔迹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4、血型、DNA鉴定意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液、体液、毛发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5、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是否是精神病人;6、麻醉药物、胃存物、排泄物分析鉴定意见。(六) 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七)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八) 其他证明材料1、 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4、侦查实验笔录、录像;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 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九) 特殊关系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居、恋爱等特殊关系,是否利用教养、工作隶属等特定关系胁迫被害人就范等方面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部门(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十)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1、病历、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2、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等3、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实践中,应注意收集行为人是否“聚众”实施本罪,或是否在“公共场所”实施本罪的证据。(十一)本罪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在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应注意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结合客观方面的有关证据,加以正确区分。强奸 罪的目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目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满足; 侮辱罪的目的多为泄私愤、报复,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是为了满足变态心理,寻求性刺 激、性兴奋。实践中,区分上述此罪与彼罪,应重点收集、审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和客观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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