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_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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