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条例_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022年1月1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填补了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的空白。
据了解,《条例》加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围绝经期等“五期”保护,痛经等休假有法可依,卫生费发放标准提高到35元,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
黑龙江省总工会女工部负责人介绍,《条例》全方位加强了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从就业薪酬、签约续聘、晋升提职等各方面入手,为女职工营造平等、公正、无歧视的职业环境,着重保障女职工的就业生存与提升发展的权利;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加强了“五期”保护。针对原来重视程度不够的女性特有的痛经、产后忧郁、围绝经期综合征等疾病,规定了合理的休息休假权利;要求单位和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鼓励单位为女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或者安排居家办公。也为落实国家三孩政策,提升黑龙江省适龄人口生育水平提供了配套支持;关注难点问题,对职场性骚扰进行了界定,要求用人单位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和处理此类问题。
同时,《条例》提高女职工的福利和薪酬,为广大女职工“发红包”,让她们“得实惠”。将维持了十多年未变的卫生费发放标准提高到35元,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将每二年一次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纳入了女职工免费体检范畴;规定了确因工作需要女职工产假未休满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双倍工资;也用经济杠杆促使企业让女职工休足休满法定假。《条例》还延长和规范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将黑龙江省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发放标准居于全国前列。此外,条例还取消了缴纳医疗保险需满足一定时限要求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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