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著作权法修改了吗_著作权法的修订

2023-03-05 00:14:58 / 法律知识 / 阅读

随着,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开幕,我们正式迎来了“两会时间”。

每年,代表委员们的发言反映着相关行业的发展新方向和新趋势。今年,关于版权领域的发展,代表委员们有哪些新建议呢?小编整理了有关版权领域多个方面的提案议案,分别涵盖图书、影视、“剧本杀”等多领域的版权保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注点①

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

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公司矛盾频发,说明影视行业的著作权保护还是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注点②

加强对“剧本杀”规范与引导

2022年,预计我国“剧本杀”市场规模将达到239亿元。然而,行业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剧本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本次两会上,“剧本杀”的版权问题尤为受到关注。

关注点③

严厉打击图书侵权盗版

图书作在传播知识、启迪智慧、传承文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出版业发展过程中,盗版书一直如影随形地存在,今年两会多位代表委员就此现象提出建议。

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主席、作协主席——欧阳黔森:

建议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

1、加强保护编剧合法权益

一是编剧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然而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很少提及编剧,影视作品成片中编剧署名也被弱化,往往被写在十分不起眼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片方以“总编剧”“联合编剧”“副编剧”的名号,为没有参加编剧工作的人署编剧名,严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创作剧本的编剧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尊重,将其姓名完整显著地标注在影视作品上是对编剧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编剧理应享有的权利。

二是稿酬拖欠严重且存在盗用剧本的现象。许多编剧都有被制作方拖欠稿酬的经历,大部分编剧都被要求先提供剧本再付费,但是部分制作方在拿到剧本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影视公司为了不支付稿酬,拿到剧本后一边对编剧表示剧本不满意不会签约,一边另找他人对剧本改头换面,剽窃其中的核心内容,编剧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其著作权也受到了侵犯。特别是编剧作为文字工作者,往往对法律问题不甚了解,甚至忽略,在签合同的时注意不到不利条款甚至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抄袭剽窃不正之风的抵制

如今在影视行业中抄袭、“融梗”现象频发,而原创作者维权艰难,即使耗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最终胜诉,侵权者也往往拒不道歉,且赔偿金额较之侵权者获得的巨大收益也是九牛一毛。这不仅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也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导向,不利于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12月,近300名知名影视从业者和网络作家联名呼吁抵制抄袭剽窃,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此次抵制抄袭事件说明全社会尊重版权、尊重原创的意识大大增强,也反映了业界和民众对于净化版权环境、抵制不正之风的诉求愈发强烈。

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抄袭剽窃的打击和抵制,净化版权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业界风气,从而鼓励广大作家能够创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加强对剧本杀的规范与引导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作家协会副主席——潘向黎:

加强“剧本杀”版权保护 促进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剧本杀”是一种集知识属性、心理博弈属性、强社交属性于一体的娱乐方式,是“玩家”到实景场馆,体验推理性质的项目。一般游戏规则为,“玩家”先选择人物,阅读对应剧本,扮演剧本中的人物,搜集线索后找出活动里隐藏的真凶。在文旅部门“发展沉浸式业态”的政策引导下,“剧本杀”因其时尚有趣的游戏方式、完成解谜的独特成就感,已成为当代年轻人最喜欢的线下娱乐活动方式之一。据相关咨询数据显示,2021年消费者偏好的线下潮流娱乐方式中,“剧本杀”以36.1%的选择占比排名第3,仅次于看电影和运动健身。2021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达170.2亿元,预计2022年将达238.9亿元。随着“剧本杀”市场的蓬勃发展,剧本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作者要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有一定的创作难度,一些作者也获得了丰厚的经济收益,然而剧本产生的侵权乱象层出不穷。

据了解,“剧本杀”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侵权情形:

一是作家投稿时被窃取剧本内容。有些作家发现,自己当初投稿被退回,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市场上出现了与自己剧本设计十分类似的剧本。而剧本投稿公司与发行公司往往不是一家,作者取证维权困难。

二是在剧本测试阶段被他人窃取剧本内容。剧本作家有时会委托店家组织“玩家”对创作的剧本进行测试,有些人会伪装“玩家”,在测试中将各个角色的剧本内容记下,之后略经整合修改就投放到市场上。其中,也存在测试店窃取剧本内容的情况。

三是剧本抄袭现象严重,内容同质化泛滥。有些剧本直接抄袭游戏、动漫、小说,而剧本之间的抄袭也屡见不鲜,有些剧本具体情节走向甚至对白,都与其他剧本十分相似。

四是某些电商平台公然销售盗版剧本,而很多店家为了节约成本,也会选择直接购买盗版剧本。由于剧本“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即使盗版剧本的质量不如正版,因已被剧透,玩家不会重玩,侵权盗版的存在会大大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剧本创作者和购买正版剧本的商家权益遭受侵害,失去创作和购买正版的动力,最终形成市场恶性循环,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这些侵权乱象正扰乱着“剧本杀”市场的生态,阻碍“剧本杀”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市场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剧本杀”市场的监督管理,将这种新业态场所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完善管理规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积极引导商家与相关工作室对剧本进行审查;建立适合“剧本杀”剧本内容申请版权保护相关机制,畅通剧本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将“剧本杀”剧本视为出版物进行监管,要求其出版应取得相关出版许可。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出版集团副总编辑——别必亮:

关于对“剧本杀”强化监管与规范引导的建议

“剧本杀”又叫“谋杀之谜”(Mistery of Murder),是兴起于英国的一种真人扮演角色的游戏。近年随着网络传播技术不断进步,“剧本杀”登陆我国,很快受到青少年的追捧、市场的推崇和资本的加持,各式各样门店如雨后春笋,市场快速扩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产业链逐步形成。据悉,我国的“剧本杀”市场规模,2019年超过了百亿元,同比增长68%;2020年受疫情影响,仍以7%的增幅逆势上扬,达117.4亿元;2021年增至170.2亿元,涨幅31%,预计2022年将达到239亿元。

然而,行业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剧本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业规范问题。目前我国对剧本创作发行与线下门店之间权益分配比例、财务资金结算、剧本内容导向、线上线下经营模式、服务标准、运维规则体系、原创与改编版权归属等都没有具体的行业规范。负面新闻时常有之,社会评价毁誉参半。

二是市场监管问题。“剧本杀”行业始终缺乏有效监管。管理主体与归口部门不清晰,究竟属于文化还是属于出版部门,无明确规定。新“剧本杀”上市,从创作者创作、发行商宣发到商家采购都存在管理的盲区。

三是盗版侵权问题。目前部分店家为降低成本,低价购买社交软件转发的剧本盗版链接、电商平台售卖的盗版剧本,给正版剧本使用传播权益和整个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伤害。除此以外,“剧本杀”版权保护还涉及剧本“换皮”现象,如“换皮”改编剧本当中有独创性的规则、玩法、场景和情节,是否构成新作品,是否有可版权性,“换皮”改编是否构成侵权,这些在业界和法律界尚存争议。

四是消防安全问题。不少“剧本杀”门店为吸引客源,都设置在人流密集的场所。装修之时,为营造沉浸式效果,故意将门店灯光弄得昏暗、内部结构弄得复杂,甚至没按消防要求张贴安全出口引导标志,烟感报警器装置也不够敏感,存在较大消防隐患。若有火灾等紧急状况,不利于玩家第一时间安全逃生。

五是内容把关问题。当下“剧本杀”的内容审核把关,主要依靠发行商的自查和店家的自律。这种方式不但给低俗剧本流入市场以可乘之机,而且不利于优质剧本的持续稳定供给,导致市面上“剧本杀”故事良莠不齐,频现内容质量低劣的剧本,进而造成店铺陷入客户复购率低、收不抵支的恶性循环。部分经营者为招揽生意,以恐怖、暴力、灵异、血腥、色情等不健康的元素为噱头来吸引玩家,为“剧本杀”行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剧本杀”作为外来的新业态,加强引导、规范监管、强化品牌建设,不仅是“剧本杀”行业的普遍共识,也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协会引领作用,净化行业风气。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已于2021年3月正式成立,这是“剧本杀”从业者的协会。建议相关的省市以此作参照,成立各自的沉浸式文化产业协会,完善协会的组织机构构架,以协会为桥梁和纽带,加强行业引导、制定行业服务标准、维护行业信誉,全面规范会员资格审查、签发证照、资格认证、经营范围、剧本版权保护、行业培训与行业评价等经营行为。

二是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议借鉴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管理密室“剧本杀”的经验,由各省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牵头,整合文化、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等行政机构的执法力量,联合进行市场监管;参考2021年1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关于剧本创作者、发行商、演员、门店商家和垂直平台的从业行为、内容主题、运营展示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三是强化著作权法普法宣传,出台版权保护细则。加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宣传,提升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将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开展版权保护,有效打击侵权盗版,保障相关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创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适时出台“剧本杀”版权保护实施细则,细化其场景使用、角色扮演、剧情串联、台词表演、游戏任务等的版权保护。鼓励创作者、发行者、运营者、资本方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积极探索“剧本杀”存证确权、监测维权的有效方式。

四是严格卫生消防检查,提高从业者素质。切实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法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门店的相关设施和制度保障情况,落实消防安全与卫生责任,确保门店装修、消防应急、卫生防疫等达标。举办相关培训班,组织“剧本杀”从业者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从业者的整体素质。

五是健全创作审核机制,提升内容把关能力。“剧本杀”的活力,源自原创性的好内容。建议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出版社原有书号核发的基础上,给出版社新增“剧本杀”版号核发,将线下盒装“剧本杀”归至出版社的出版物管理范围,将线上“剧本杀”APP及其分发平台分别归至网络游戏和网络文学的管理范围,完善作品创作审核流程、内容范围、评价体系,以保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审美取向,传播主流的、正向的价值观,防止有违法律、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内容传播。打通内容供给堵点,结合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等内容主题拓展“剧本杀”的开发空间,鼓励跨界融合,开展“出版+剧本杀”“剧场+剧本杀”“文旅+剧本杀”“书店+剧本杀”等新尝试,实现IP的双向转化。

严厉打击图书侵权盗版

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

建议严厉打击电商平台盗版图书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图书作为特殊文化产品,在传播知识、启迪智慧、传承文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出版业发展过程中,盗版书一直如影随形顽固地存在,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图书销售的重要渠道——电商平台,渐成盗版书销售的新土壤,长期以来严重地伤害着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权利,破坏着出版行业的正常发展,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建议,首先要加强电商平台遵纪守法的管理力度。按照目前有关法律要求,平台对销售盗版图书虽然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但要履行主体责任,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履行好以下主体责任。

一是公开承诺,平台明知用户销售盗版图书,仍不依法作出处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凡是经营销售图书的店铺,平台必须审核其《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三是公布盗版图书举报方式,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四是明示维权程序,为平台加快对侵权事件的快速处理进行自我约束,同时公告维权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处理程序;五是设立预警及熔断机制,投诉超过一定数量就需要启动应急查处措施,关闭涉诉第三方合作商店铺。对一经查实的盗版商家清理处置,并不得在平台再注册经营销售图书的店铺。

其次,完善电商法律法规体系。目前,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向电商平台申诉,其维权过程及其艰难曲折,收效甚微。

针对电商行业的特殊性,一是建议有专门的部门制定法律来规范电商第三方合作商的行为,逐步完善平台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经营准入、经营行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制,尤其是明确电商平台第三方合作商销售盗版图书后,电商平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围绕法律法规的落地,针对电商平台盗版书违反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等特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在电商平台公开销售盗版图书的店铺,落地查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影视作品保护模式,由版权管理部门公布重点图书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及相关权利信息,加强对重点图书的版权保护;同时,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对明知店铺销售盗版图书而不依法及时处置的,加大行政、刑事打击力度。

再次,建立全网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在传统监管机制不能完全兼容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监管需求的背景下,他建议建立健全全网各电商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支持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合作商获取更大的流量展现,将“信用良好”作为算法推荐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合作商则“一票否决”。

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及奖励力度。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组织各大出版社联合起来,设立盗版图书举报奖励基金,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盗版书生产商、不良印刷厂、盗版书经营店铺的人给予重奖,依靠群众的力量,同时舆论上高调宣传国家打击盗版、杜绝盗版的决心,提升全民拒绝盗版的意识。

建议利用每年4月26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有关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树立尊重知识、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自动抵制盗版,自觉举报和打击盗版。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原总编辑——林阳:

关于打击线上平台的盗版书销售的提案

目前,线上平台的盗版书销售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出版社权益、作者权益,而且严重伤害了社会的公信力、文化创新能力。

2019年,21世纪出版社集团收到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400多位读者的投诉,举报淘宝、拼多多等线上平台,以及大量的线下书店在销售21世纪出版社集团的盗版图书。21世纪出版社集团专职人员进行全网巡检,发现集团的《大中华寻宝记》《不一样的卡梅拉》《儿童百问百答》《我的第一本科学漫画》等500多种优秀儿童图书,都遭受了不法分子的猖獗盗版和发行销售。根据线上线下众多的盗版销售店的数量测算,集团一年所遭受的侵权损失,大约达到了3-5亿码洋。

接力出版社2021年设置打盗专员,线上打击盗版,累计下架盗版图书链接1万余条。经测算,盗版给接力社带来的损失,估计影响了正常销售的20%-30%,盗版图书违法销售码洋超过1亿元。

连环画出版社的市场侵权情况主要为线上平台盗印、影印本社重点连环画类产品。

各大平台盗版泛滥,但打击盗版的成本很高,从取证到鉴定到诉讼到执行,费时费力不堪其苦,加上平台又以避风港原则为盗版作掩护,绝大多数出版商及著作权人在受到盗版侵犯时,都选择了容忍与无视。盗版横行严重影响全民阅读推广。如果一个平台长期贩卖盗版产品而不被追责,从结果导向上看就是默许了盗版的合法合规性,就是打击原创鼓励盗版。

知识产权遭到肆意侵犯,合法经营遭受极大破坏。优秀作品得不到版权保护,就无法保留和引进,这给出版社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盗版书泛滥导致正版的销售空间被严重挤压,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不仅影响出版社、作者的正当权益,长此以往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的文化创新能力。

面对盗版书,出版社维权之艰难可概况为“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依照我国法律,“非法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以上的,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违法所得达不到三万的,则不构成犯罪,只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即可。而美国在1982年就已将版权侵权活动列入重罪范围;1998年通过的《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规定版权侵权累犯者最高可处100万美元罚金并处10年刑期。日本正在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载明:如果消费者明知是盗版还去买、去下载,也会面临高额罚款甚至会坐牢。

俄罗斯,如果有人在网上进行盗版交易,网站必须要查封,网站的责任人会被罚款,严重的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我们的很多网站或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平台利用用户注册时的强制默认条款和层出不穷的技术作为挡箭牌,来规避自己的审查义务,并以“不知用户上传内容是侵权的”为理由搪塞,或者以将被投诉商品下架或删除的方式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更有知名电商平台堂而皇之钻法律空子,公然宣称“盗版书不是假货”,还以销售链接数量巨大,难以逐一核实为理由辩解。

因此,建议:

修改法规,加大对盗版图书的印制者、销售者的处罚力度。对购买盗版者加大教育的宣传力度。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定罪量刑标准,以便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

希望电商平台加强技术改进,在销售链接上传时充分审查,限制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可疑商品;在删除侵权商品之外,建议平台直接冻结盗版书销售商的平台账户资金,并严格限制有盗版销售污点的商铺上新链接。而对于默许、纵容上传、销售盗版书的恶质电商平台,呼吁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严厉惩处。

图书的打击盗版工作有着取证难度大,起诉周期长等特点,文化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需对许多环节提供帮助。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出版集团党组成员、副总裁——潘凯雄:

关于“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的提案”的建议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做出了重大顶层设计,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行了高瞻远瞩的规划。

这些事关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的落地,对数字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大利好。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依然还在严重影响干扰着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288.4亿元,而因盗版造成的损失却高达60.28亿元。截至2020年12月,重点盗版平台月活跃用户量整体达727.4万,月人均使用时长近19小时,月人均启动次数更是高达115次。这些盗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创者权益,更导致导向错误内容的传播,危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威胁数据安全,对“两个文明”的建设造成严重损害。应该说,相对于影视、音乐、游戏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网络文学还面临盗版侵权的“三座大山”——部分APP、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文字作品网络盗版的技术门槛更低。相比于影视剧、游戏等,文字作品形态简单,容易复制,网络传播占用的存储空间和网络带宽小,盗版平台通过文字识别OCR、爬虫等技术,就可以很快盗取海量原创内容;二是网络文学盗版业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搭建盗版平台不仅成本低,而且从网站设计运营、内容导入,到广告联盟的利益获取、搜索引擎的流量分发,整个网络文学盗版市场已形成某种产业化和规模化之势。

有鉴于此,在此次两会上,我提交了“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的提案”,其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针对负面商誉显著的盗版平台实施精准打击,升级处置措施。

目前,盗版平台技术发展已相当成熟,关闭一个盗版站点,紧接着会有其他类似的盗版站点死灰复燃。以早年的盗版平台“笔趣阁”为例,它被依法处理关停后,诸多新开设的盗版网站却挂靠“笔趣阁”之名,企图借此吸引盗版用户的关注。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对盗版站点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群体性或者密集性的专业盗版网站进行精准打击,对“笔趣阁”这种已产生盗版恶劣影响的名称当应采取屏蔽搜索显示、商标无效宣告等更严厉的措施,杜绝盗版站点的生存空间。

第二,完善网络避风港规则,强化搜索引擎的责任义务。

在网络文学侵权行为中,一些网络服务商往往依据“避风港原则”逃避可能存在的追责。例如,为盗版阅读提供转码优化的搜索引擎和提供聚合技术的浏览器,就以技术中立为由免除侵权的责任。然而正是这样的“技术中立”,助长了盗版阅读行为。根据第三方机构监测显示,搜索引擎搜索后阅读、浏览器内置小说的聚合功能长期位居盗版阅读渠道的前列。应该承认,现有“避风港原则”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应限制其在当下的滥用,并根据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做出修订,明确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对屡禁不止的盗版站点形成有效制约,让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伸张。

第三,压实搜索引擎、应用市场、广告联盟等平台主体自治责任,斩断盗版利益链。

盗版治理的当务之急是压实利益相关方的自治责任,加强打击力度,从盈利源头斩断盗版利益链。建议强化对搜索引擎的监督和惩罚,敦促平台形成常态化自查自纠流程,加大对盗版链接的打击力度,对明知是盗版链接仍提供优先展示、流量倾斜的搜索引擎平台追究连带责任。盗版阅读移动化趋势明显,要压实应用市场对阅读APP开发商的证照资质(如《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主体真实性、权属证明方面的审查义务,加大对盗版APP的打击力度,对放任盗版APP上架的行为追究连带责任。广告收入是盗版平台营利的主要来源,要强化网络广告联盟的注意义务,加强对网站合法性的审查,切断盗版平台的收入渠道,让盗版无利可图。

第四,尊重网络文学作品价值,加大盗版惩罚和判赔力度。

与高额获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盗版平台在被举报后,往往只是下架整改或象征性的赔偿金额,其背后高额利益的驱动为盗版侵权行为留下了“再犯”的空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开始实施,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定往往是一个难点。建议文字作品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在参考有关部门制定的文字作品基本稿酬标准的同时,还要充分考量网络文学的版权价值,让盗版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

第五,建立网络文学版权链,以科技助力反盗版。

盗版网站盗版手法层出不穷,使得“取证难”成为反盗版过程中的高频词汇。建议监管部门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灵活运用具备追根溯源、不可篡改等特性的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为网络文学维权提供新的途径,让科技成为反盗版的强大利器,促进网络文学行业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

建议加大对新型侵权盗版行为的惩处整改力度,建立侵权“黑名单”

近些年,越来越多中国文化产品、尖端技术专利走出中国,走向全球交易市场。冰墩墩、三体、西游等中国文化IP,已在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广泛影响力,掀起“中国风”浪潮。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实现,加强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激励知识产权领域的优质创新创造,势在必行。

对此,丁磊提交了《关于搭建全球知识产权数字交易平台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提案》。提案建议,由国家牵头搭建全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针对文创IP、芯片、数字影音等重点知识产权领域,形成明码标价、按需收费、公平合理、售后完善的全球知识产权定价和交易体系,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力;加大对新型侵权盗版行为的惩处整改力度,建立侵权“黑名单”,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会副主委——安庭:

关于“加强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著作权的保护与推广”的建议

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狭义上,以“四大名著”为代表的古典小说品系,早已走出国门并广泛流传于世界各国,成为中国文化的“代言人”与“代名词”。随着中国影响力不断加深加大,在全球文化娱乐环境空前迭代发展、相关内容应用层出不穷常变常新的条件下,中国古典名著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正在经受严峻地考验,通常表现在:

1、古典文学名著中的经典人物、经典故事被过度扭曲滥用且缺乏监管。

近年来,“中国四大古典文学名著”在电影、电视剧、演出、游戏、短视频、小说等改编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被过度扭曲、滥用的情况。由于缺乏专业部门监管、无人追责,在任由其传播的过程中造成了对原作的歪曲与贬损,特别是容易对青少年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让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遭到了践踏。

2、对古典文学名著的著作权保护尚缺乏顶层设计。

通常情况下,我国古典文学名著在版权商用领域几乎不受法律约束。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是概括地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具体管理、追责,怎样管理、追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版权意识的全面提升,受商业利益驱使,在无需付费且不用担责的情况下,博大精深的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成了滥编、滥改、滥用的重灾区。

3、在对外传播的过程中尚无统一的维权典范。

“文化自信”、“文化强国”战略让我国古典文学名著不断面临着新使命、新课题。在“文化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规范相应著作权的使用标准,遇到问题由谁代表国家维权,这一类问题尚缺少应对的办法与操作性。容易造成我国文化事业的损失,属于战略性、体系性的短板。

为此,我建议:

1、成立中国古典名著保护的专有部门。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体系中,国家版权局和商标局构各自管理古典名著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然而,保护古典名著根本的出发点是保护民族文化的良好利用和有效传播,更多的是一项文化事业。因此,可以考虑将古典名著保护机构作为文旅部部门专职管理,或由相关部门合设机构管理,探索建立古典名著的公益授权、社会考评、非商业追责体系。

2、适时研讨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条款中,对于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操作性内容,规范相应著作权不当使用的裁判标准,规定其在法律责任上的担责情形与惩戒条款。

3、建立推广鼓励机制。鼓励不断产出源自中国古典名著的优秀的文艺作品。在公益基金、财税管理、授权管理上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承载古典名著内容的高质量作品更多“走出去”,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播。合理平衡保护、利用、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总之,在文娱产品越来越短、平、快的当代社会,严格设立规范的行政制度及法律法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祖先遗产的合理利用发挥其价值,促进优秀文化的正常传播,

真正做到有人监管、有法可依,惩戒与鼓励并重并举,不能让祖先流传下来的文化瑰宝贻误于不受约束的滥用、滥制、滥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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