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四条受害者_罪恶的24条夫妻共同债务
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逐渐走近了一个群体——“24条受害者”。“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陈建银说,今年两会,她要为他们“发声”。
“既然知道了这些信息,我觉得自己的压力还蛮大的,有必要出来发声。”陈建银说,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围绕夫妻债务问题,她今年准备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和《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被负债”现象不仅仅是个案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接受记者采访
陈建银说,去年5月,一位虽是同一系统但未曾谋面的同事,得知她当选了全国人大代表,便找来向她介绍了一些人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负债”的事情。之后她慢慢走近了这个群体,发现“被负债”现象不仅仅是个案。
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
一些受害者在网上感慨:“你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个陌生人,拿着一张你前夫在婚内签字的巨额借条,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来向你讨债。”
陈建银回忆,当地有一个“被负债”的老师找到她,“来的时候就哭”。听完对方的诉说,她更坚定要弄清这个现象背后的问题。
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
除了接触“被负债者”、咨询法官等,陈建银还上网查阅了相关资料。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她拿出打印的一摞资料介绍说,2017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展开备案审查后,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在外面借债,夫妻俩必须签字。如果我没有签字,那你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这钱确实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陈建银解释,银行早就采用共同签字的风险控制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遗憾的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却没有体现这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而且,草案稿中还删除了《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一个个案,到一个社会群体,作为一名代表,既然知道了这些信息,我觉得自己的压力还蛮大的,有必要出来发声。”陈建银说,今年两会她专门就此准备了议案,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这有助于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对于“共债共签”,陈建银举例,可以体现为,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建议对“24条”遗留案件特事特办
“有些案子可能一审、二审、再审都结束了,该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这些人怎么办?”陈建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还准备了《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陈建银说,现在各省都有适用夫妻债务新《解释》判决夫妻债务的案例,但一些地方也有继续机械适用“24条”、延续举证责任倒置、扩大化家事代理权等情况。
“很多人都盼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最高法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实施情况,给予专项监督检查。”陈建银介绍,“24条”历史存量案件中,离婚被负债女性占据八成以上,绝大多数上有老下有小,七成以上被负债女性在房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的境况下,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孤儿宴母生存窘迫。适时展开专项监督,有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于专项监督的重点,陈建银在议案中提到,围绕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4条”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的日常工作机制建构上,责成各级法院必须成立化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信访案件工作专班,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法院2019年度工作重点。另外,明确针对“24条”历史遗留案件,给予特事特办。
陈建银举例,如四川省人大在屡次接到“24条”历史遗留案件当事人信访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人大信访办设立四川省高院“24条”专门窗口,对“24条”信访案件登记后转交四川省高院统一处理,这一做法可以考虑推广。
专家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
对于民法典不可或缺
游植龙是一名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对“24条”的思考,始于该条司法解释刚实施的2004年。
游植龙发现,“24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容不得他回避和无视。于是,2007年,他在某杂志上发表文章《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之后的11年里,他仍有不断发文指出“24条”的问题。
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游植龙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必须予以规定,这已是共识。在立法技术上,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七条只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可以在该条之前再另设一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清偿规则分别各设立一条。”游植龙解释,对于夫妻债务规则的设计,他建议采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则界定、举例说明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曾在2017年6月发表文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主张废除规定宽泛共债推定的“24条”,这对于“新解释”的出台也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叶名怡同样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对于民法典不可或缺。民法典的法律位阶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加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若民法典与新《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则可强行解释为,民法典有意废弃新《解释》的债务判定规则。
“时间不等人。按照民法典立法规划,2020年3月份全国人大将会表决通过民法典全部条文。”叶名怡指出,距今也就一年时间,希望接下来公布的草案二审稿能将“共债共签原则”加进去,“我觉得应该会加的。”
律师提示:
“被负债者”放弃上诉
是非常错误的做法
像陈建银提到的遗留案件问题,该如何解决?
“现有法院正在审理的、没有作出判决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直接适用夫妻债务新《解释》,这不存在争议和疑问。对于一审判决未上诉已生效和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游植龙解释,法院以“24条”为据判决“被负债者”承担共债的案件,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为由申请再审。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对于新《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不过,叶名怡认为,这落实起来很难。一方面,对于最高院或省高院来说,那些再审案件按新《解释》都翻案的话,或许他们承受不了;另一方面,许多个案确实很冤枉,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影响一辈子的,所以,在翻案和不翻案之间,这个度很难把握。
游植龙提示,有些“被负债者”在被一审法院判决为共同债务后,以诸如“没钱交上诉费”等理由不上诉,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在上诉时,可以提供经济困难等证明,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
“法院不予准许的,就算借钱也要上诉。如果你不上诉,就视为你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以后想要再审或抗诉,就非常困难了。”游植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