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终止合同有什么区别_双方合作终止合同协议
导语:又到年终岁末,惯例是有正常的离职老东家再觅新东家的时候,加之今年受疫情影响的经济下行态势,房地产、教培、互联网等以往的“黄金行业”都纷纷落下神坛,很多企业都采取优化裁员,提升运营效率的做法,离职是件无奈的事情,可在离职时你拿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结果看起来似乎一样,可要关注的是这两者的税收待遇可大不一样,要多留个意,加强与公司人力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今天通过一个法院判例简要分析下二者的差别:
案情简介:
张某与HLY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2月13日,HLY公司向张某发出《顺延劳动合同书通知书(顺延至三期期满)》,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但由于张某目前处于三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日将依法顺延至三期结束。2018年2月5日,HLY公司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某截至2018年3月16日张某的三期将结束,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届时到期终止。在张某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74256元整(税前),与2018年4月份工资一并发放。此后,公司向张某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及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核算的补偿金共计74256元,并于2018年5月8日向税局申报扣缴张秀善该笔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9259.6元。
双方争议:
双方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张某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张某认为“《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157号文),明确规定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范畴。”“财税[2001]157号文征免范畴不仅把“经济补偿金”更改为“一次性补偿收入”,还把“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更改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这更加扩大了其范畴,包括了没有建立过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等前提条件下,一切一次性补偿收入。
税务机关则认为“财税[2001]157号文中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张某取得经济补偿金为因终止劳动合同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不符合前述文件中规定的免征税收入范围。”
张某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法院一审、二审后,二审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驳回了张某关于撤销征税行为的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简评:
1、员工离职的几种情况
(1)自动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自动辞职分为两种情况:
1、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员工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3)因员工的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4种情形来看,1-3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4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从法律关系来说,两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税局相关答复
笔者查询了各地税局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个税征免情况的回复,由于税局的口径基本一致,因此只选取了浙江、山东等税局的解答作为代表。
地区 | 问题 | 税局回复 |
浙江 |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要交个税? |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税,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
山东 | 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
此外,2021年北京税局对人大代表提案的回复,更是将这一政策的起因、发展过程、适用前提说的很清楚,也一并摘录于下,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7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杨燕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999年税务总局对于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予明确,出台了国税发〔1999〕178号[1]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允许采取分摊计税的优惠方式。2001年,为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等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基础上,联合印发《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规定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税。新税法实施后,继续平移原优惠政策精神,并在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给予明确。因此,现行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包括其他情形。
虽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个人也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可能,但这种补偿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区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会导致个人原本拥有的长期稳定工作被迫中止,事前难以预期,个人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个人提前会有一定心理预期,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获得补偿金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总局曾明确答复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对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我们也会将您的意见向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7月8日
发布时间:2021-09-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3、提个醒
在离职的时候,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大家还是要留个心眼,与人力的同事多做沟通,了解清楚自己获得的这笔补偿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补偿金,否则稀里糊涂离了职,付不付税还没闹明白,岂不是冤哉?今天看了某公众号发出的某50强房企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协议书》(具体协议内容就隐去哈),可谓是简单粗暴,且未对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做出明确约定,不仅显得操作粗糙,也对员工不太负责,好聚好散,江湖日后好相见,你说是吧?
地区 | 问题 | 税局回复 |
浙江 |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要交个税? |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税,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
山东 | 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