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合法吗_2022年婚检新规
婚前医学检查,又称婚前健康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将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但《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由于不同位阶和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婚前医学检查应该“自愿”还是“强制”,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争议不断。针对强制性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强制婚检制度)存在的上述争议问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该院7名学生组建课题组,集中研究如何处理上述法律冲突问题,并在2021年5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这份备案审查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重视。2021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此予以回应,称将“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长达19年的法律争议对于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是否应该“强制”,相关法律经历了从“统一”到“分歧”的变化。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要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需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交婚检证明。同年颁布并于1995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也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登记结婚的必要条件。不过,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不再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强制婚检制度出现转变。对于《婚姻登记条例》未对婚前医学检查作强制性规定的原因,当时民政部曾在新闻通气会中作出解释。民政部门认为,原婚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由于没有针对性,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也使群众反映强烈。“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那样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众负担。”值得注意的是,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时仍然保留了强制婚检制度的规定。这也使得在是否进行强制婚检问题上,《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起与母婴保健法产生了长达19年的规范冲突。这种分歧在地方立法层面同样存在。记者梳理各地母婴保健条例或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时发现,黑龙江、河南、上海、河北、辽宁、广东等地至今仍保留强制婚检条款。尤其是黑龙江省,2000年10月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历多次修正,不仅保留了强制婚检条款,该条例第50条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将受到行政处分。但是,有的地区如云南省2018年修正《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时删去了强制婚检的规定。还有的地区如贵州省,2021年第二次修正《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时,将“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条款修改为“实行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制度”。从促进“优生优育”调整为“保障拟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建议或支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呼声不断,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也以促进“优生优育”为由,呼吁恢复并优化强制婚检制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课题组研究发现,各界建议或支持强制婚检制度的理由多是该制度对于保障人口的“优生优育”至关重要,课题组认为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但应将该制度的功能从促进“优生优育”调整为“保障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程雪阳介绍,生育是婚姻的伴生现象,但并不表明所有的异性婚姻都有生育现象出现。如果以“避免缺陷儿出生,实现优生优育”作为强制婚检制度的基础,对于不能生育或不愿生育的婚姻来说,该制度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存疑。国务院联合调查组2005年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另外,对于哪些婚前疾病必然会导致“缺陷儿出生”且无法治愈或克服,“既非现代医学所能充分揭示,也非婚姻登记部门所能把握”。程雪阳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婚姻自由应当是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的自由”,而不应是“盲目的自由”。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红娘等途径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但进入人口快速流动的现代社会后,随着人们婚姻半径的不断扩大,跨县、市、省乃至跨国婚姻大量出现,为了避免当事人了解对方身心健康时付出大量的信息搜寻成本、时间成本、沟通成本以及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结婚乃至离婚成本,法律应当要求拟结婚的当事人持有婚检证明。在程雪阳看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对于保护准配偶对对方身心健康的知情权有益,对企图隐瞒病情的一方也有威慑作用。“但只有在当事人可以对‘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等问题有效举证时,这条规定才能发挥作用。即使婚姻在法律上可撤销,但一方重大疾病对另一方身心的伤害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就自然消除。”程雪阳说。课题组梳理的案例资料显示,民法典生效前,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例就已经发生过。2019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中,因为无法查明严重疾病是婚前还是婚后患有,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要求判决婚姻无效的诉请均被驳回。“强制婚检制度重建后,双方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关证据,从而判断重大疾病是否发生在婚前,以及患病一方是否婚前有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程雪阳说。建立符合我国现行法秩序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强制婚检制度针对如何处理目前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如何建立符合我国现行法秩序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强制婚检制度,课题组认为,需要调整和优化的是该制度中容易侵害当事人隐私权和婚姻自由权的具体规定,而不是废除该制度本身。程雪阳认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功能在于证明缔结婚姻当事人是否进行过婚检,而不在于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依据婚检证明所载明的疾病来决定拟结婚的当事人是否适合结婚。除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一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出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所查明的疾病作为禁止公民结婚的依据。基于此,课题组建议将母婴保健法第12条中关于强制婚检制度的规定删除,然后将该规定重新规定到《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同时将《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修改为“不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为了使该项建议更有实操性,课题组重新设计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供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作为参考。课题组设计的婚检证明分为当事人联和登记机关联两份,当事人联中含有受检者的医学检查具体结果,登记机关联中除拟结婚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外,仅需婚检机构出具“已检查并告知医学风险”的证明,无需载明具体的医学检查结果。课题组认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并探索免费婚检制度。课题组建议建立强制婚检制度之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设立专项经费等方式,建立全国性的免费强制婚检制度,并建议将婚检内容分为必选项目和可选项目,必选项目由国家付费,可选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另外,课题组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也是公民怠于婚检的原因之一。根据黑龙江、河南等地通过增加婚假方式推行婚检的探索和尝试,课题组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时增设1天的婚检假,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安排婚检。链接对话记者:您近年来主要从事土地与自然资源法领域研究,婚检制度并不是您的主要研究领域,促使您同意学生将此作为硕士论文选题并组建课题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原因是什么?程雪阳:2019年硕士论文开题时,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伍智提出希望从宪法学角度研究婚检制度。根据她对该项研究作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报告,我发现关于强制婚检制度的争议很大,而且十几年来一直没有解决。婚姻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许多因为个人疾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例。作为一个现实存在而且已经争议了十几年的问题,我们应该弄清楚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避免、预防这些问题。记者:从2019年上半年对婚检制度开展研究至今,课题组遇到哪些困难?程雪阳:主要困难在于外界对这个选题的不理解以及相关结论的不支持。尤其是2019年至2020年期间,研究工作遇到了挫折,伍智以婚检制度为研究主题的论文在盲审中被“毙”,使她延毕半年。虽然当时我们压力很大,但我和伍智认为,《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需要从法律和法学层面研究如何解决。我鼓励伍智从论证层面开展更加细致的研究,最终她的论文在二次送审时得以通过并顺利毕业。记者:2021年12月课题组提交的备案审查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时,心情如何?程雪阳:很高兴,也很意外。当时伍智的论文写完后,我曾说过,我们不仅要写一篇硕士论文,还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推动这项工作往前走,让大家重视这个事情,也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证明这篇硕士论文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应是对婚检制度选题的认可,对伍智以及我本人来说都是很大的肯定。这也说明,我们在学术研究中要解决真问题,要对自己的研究问题有信心,虽然大家对同一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只要认准了就要去做,不能因为别人有不同的看法就随波逐流,或者人云亦云。记者:您认为对强制婚检制度的关注有何作用和意义?程雪阳:从课题组目前收到的反馈情况来看,关于强制婚检制度如何修改和完善,社会各界依然存在很多分歧,课题组目前提出的方案未必能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但毫无疑问,婚检制度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层面已经获得应有的重视,这为解决婚前医学检查领域长达19年的法律争议和规范冲突带来希望。记者:对于婚检制度的研究,课题组下一步打算是什么?程雪阳:下一步课题组还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法律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加强更大范围的调研,了解社会大众对强制婚检制度的看法,研究如何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现行法秩序整体要求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婚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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