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什么_盗窃通信设施定罪标准
90后男子多次到县城马路上偷井盖、雨水篦子,偷了100多个都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这种偷井盖的行为,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以其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12月28日,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这是其中一例。
董某明是河北省涞水县某村的村民,90年出生,2019年4、5月份左右,他骑着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涞水县城偷了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共100余个,后将偷来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废品收购站。
2019年5月14日,董某明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河北省涞水县检察院对齐批准逮捕。
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涞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认为,董某明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因此,2020年4月26日,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同年7月21日,涞水县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办案中,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从严惩治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