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正当防卫_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识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碰到许多的案例,给人的一般感觉就是明明是受害人被迫反击,最后法院怎么还判了有罪,或者是受害人反击的看似有点”过份”,最后被法院判为正当防卫,无罪。对于这些问题,是我们对于“正当防卫”理解不够导致的,我身边的朋友也经常问到这个问题,故在这里我用最浅显易懂的话教会大家《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真正含义,以后再看到案例的判决时,就不会大小怪了,也有助于我们在遇到问题时,知道怎么做而不造成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首先,我们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从客观上来看,其行为已经触发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仅从客观上来看,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正因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给此行为一个违法阻确的事由,让此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这就是正当防卫。注:如果此行为压根就没有违法犯罪,就谈不上正当防卫。比如说,甲正在抢劫一个女生,此时丙刚好从旁边路过,看到了甲正在抢劫的行为,于是丙大声喝止,“住手,警察来了!”,把甲吓跑了,女生得救。因为丙此时大声呼喊的行为压根就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其次,正当防卫要从防卫起因、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五个方面去分析。防卫起因。其客观行为要具有不法侵害性,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此不法行为是指有暴力存在的行为,如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一般温和犯罪不能正当防卫,如行贿等。注:不法行为只看客观行为,而不看主观行为。如一个十岁小孩持刀杀人,不能说十岁小孩杀人是无罪的,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只要小孩的杀人行为是犯罪行为,就可以对其正当防卫!防卫意图。防卫主体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要求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当然此处在学理上有争论的。比如说,有的人认为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认识,也不要求有防卫意志;也有的人认为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而不要求有防卫意志。注:防卫意图又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正在发生,防卫意志是指在认识到犯罪正在发生的时候,要不要去制止犯罪行为保护法益。防卫对象。主要是指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有时候也可以针对物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不能是实施不法侵害以外的人。防卫时间。主要是指不法侵害正在实施的期间。重点是要知道不法侵害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间结束。注:当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受到现实、紧迫的危险时,视为不法侵害开始。当法益不再受到现实紧迫的危险时,视为不法侵害结束。认定时间这点非常重要!防卫限度。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成立防卫过当,也就成真正的犯罪了。这一点相当重要!比如说,甲跑过来抢你一只包,在抢的过程中,你掏出枪把甲打死了,显然就是防卫过当。注:怎么看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是看防卫时机,不能事后防卫;二是看防卫的手段和防卫的结果是否同时过当;一般来说,只有当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才认定防卫过当即造成了重大损害。三是要站在事前分析,即发生侵害时看问题,而不能事后考虑。特殊正当防卫问题: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主要是针对严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等等。比如甲杀你,结果被你反杀,成立正当防卫,无罪。反过来简单总结一下,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有: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偶然防卫、防卫挑拨及互相斗殴等。(互相斗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双方在斗殴的过程中,一方突然使出超出一般斗殴的暴力而另一方受到严重威胁时,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现在朋友应该对正当防卫有个大概的了解,下面我们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3号案例分析一下(于欢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其间,吴某、赵某1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年11月1日,苏某、于某1再向吴某、赵某1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1.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共计向赵某1还款29.8万元。吴某、赵某1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1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未再还款,也未办理住房过户。2016年4月1日,赵某1与被害人杜某2、郭某1等人将于某1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1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1与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某1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1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1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1,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4月14日,于某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某1纠集郭某2、郭某1、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1、苏某,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3接赵某1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2和被害人严某、程某到达源大公司。赵某1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1、苗某离开。20时许,杜某2、杜某7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3等人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7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2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案主要是讲了于欢母亲和父亲借了高利贷还不起,被逼还债,于欢不忍受辱持刀伤害催款的案件。我们了解了案情之后,可以从我刚刚说的五个方面去分析,于欢的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一、防卫起因。此案中有不法侵害性。满足条件。二、防卫时间。在不法侵害中。满足条件。三、防卫对象。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满足条件。四、防卫意图。有。满足条件。五、防卫限度。问题就出现在这,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了。本案中不法侵害人逼债,虽有污辱于欢母子二人,但并没有持刀威胁,也没有威胁二人的生命。于欢手持利刃捅了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任、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本案中于欢防卫手段是用刀捅,结果是造成死亡、重任和轻伤的结果。二者都过当,因此,于欢成立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罪。最后根据我的分析,看一下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有兴趣的朋友还可以看一下《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王某欲强奸刘某被刘某踹下粪坑溺死案》,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过当案。时间有限,有的地方写的不够详细,可以在评论区交流心得,也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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