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因经常长途跑车,出于顾虑就在2018年4月6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保险期间从2018年4月6日到2019年4月6日。2018年6月13日凌晨两点,意外发生了。王军运输货物结束,驾车回村停车后,在下车时不慎踩空从车上跌落,面部着地当场昏迷不醒,其妻子当即拨打“120”请求急救,随后当地卫生院到达现场,经诊断王军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三天后,王军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以王军发生意外时交警部门未出警处理,亦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拒不承担保险责任。详细拒赔理由如下:1、车上司机责任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或者人员遭受损失或者伤亡,而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但被保险人王军并非在机动车辆行使及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不属于司机责任险的保险范围;2、在事故发生后,王军家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现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核实,王军家属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王军是否是因为发生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
1、根据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当晚在场的医生,足以证明王军于2018年6月13日凌晨2时下车时从其驾驶的货车上跌落,头部着地死亡的事实。2、对王军生前投保的保险并不知情,是在事故发生三日后才知道了投保该保险,因此不存在故意未及时通告保险公司。
1、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王军并不是在车辆行驶时发生保险事故。但是保险合同中并未对车辆行使及使用过程中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原告提供的王军死亡证明,可以证实王军是在下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下车过程也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步骤,被告保险公司以下车过程不属于车辆使用过程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2、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向王军进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义务,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